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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重复申报处罚】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耗材,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如何定性和处罚?

时间:2023-04-23 16:41: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如有违反,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处理。

5.《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过程中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用耗材不得重复使用。

综上可见,关于“一次性医用耗材重复使用的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之间是有冲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立法法》有关原则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选择法律适用。

(二)关于“一次性的医用耗材重复使用并导致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法律责任。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评析】

一、两部门作出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甲医院行为触犯了多个法律条文及不同法益,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别作出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两部门处罚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行政法律规范竞合主要分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本是刑罚上的概念,是指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想象竞合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多种罪名的情况。关于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理论研究在刑法学界经久不衰,但在行政法学界读此问题未能展开系统研究和争鸣,仅有少数实务工作者对执法实践的问题研究探讨。对于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想象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缺乏较为明确的共识。两者的区分及处断原则将另文探讨。

2.结合本案,甲医院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一是医疗器械管理活动秩序及医疗活动安全;二是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条文应当理解为:就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可以给予多个行政处罚。但若罚种是罚款的话,只能进行一次罚款,而不能多次罚款。

二、重复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的原则,合理使用医用耗材。非植入类医用耗材的使用,应当符合医疗技术管理等有关医疗管理规定。使用科室或部门要确保医用耗材在科室或部门的安全和质量。

此外,由此可见,医用耗材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医用耗材的安全和质量。由于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经使用后,容易产生损耗、变形,质量难以保证,所以国家规定不得重复使用。因此,对于多次重复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不应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处理】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罚。甲医院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予以处罚。

二、移送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某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移送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甲医院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应由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作出处罚。

三、其他处理。如甲医院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第四十条规定处理。同时,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甲医院违反了当地医保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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