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 3 个月。显然,天润曲轴缓缴完全不符合规定,既不是困难户,也没有经过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且持续时间远远超过 3 个月的缓缴期。
再如,某公司上市前,报告期内也存在大额应缴税费,其报告内应缴税费余额如下(单位:元):
与天润曲轴不同,同样是补缴税金巨大,但是该公司主要是所得税欠缴金额较大,2007 年末欠交高达 1927 万元,增值税正常缴纳。可以判断的是,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前述第二种方法,虚计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但为了上市,通过账务调整释放利润,从而产生补交税金。当然,主管税务机关也对其出具了缓缴税款的处理意见,决定不追究该公司的责任。
事实上,如果在申报期内存在上述补税,按照税法规定则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首发办法》规定是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所以,如果没有税务机关“配合”,出具发行人依法纳税的证明文件,大批民营企业不可能实现上市。
对于存在补缴税款的处理,监管部门一般认可所得税可以补缴,但是增值税不能补缴。实务中拟上市企业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方式一是推迟申报期,将因财务不规范导致的补缴税款事项在申报期之外反映。
方式二是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对纳税申报表、原始财务报表等进行“加工”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使财务报表反映应缴税金余额较大,很容易判断申报期及之前存在偷漏税问题,但最后一期不存在大额应缴税费,有的申报会计师也予以认可。这主要是由于税务问题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会计基础不规范等影响发行条件,拟上市企业及申报会计师往往回避不规范行为而产生的补缴税金之过程,只反映结果,这可能导致申报材料信息披露不实。方式三是由申报会计师进行审计调整,同时反映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税务问题也一并反映,结果也是应缴税金余额较大。采用该种方式较少的企业,主要在账务调整及补缴税金金额不重大时采用。方式四是采取非常手段,如发行人实际在申报最近一期补缴税金,但申报报表通过应缴税金与应付账款等科目调整,反映为不欠税等。
申报期之外的补税,有的拟上市企业未予补缴,因此申报报表的期初留存收益实际上不实,有时该金额非常巨大,企业不愿意补缴,希望通过上市将历史上偷漏税“一笔勾销”,使财务报表从此合法化。本着以发展思路解决历史问题,只要企业申报期内、期外累计应当补缴的税金反映入账,在申报前全部缴纳,可淡化欠税时间较长的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