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普通高校为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水平毕业年级大学生、研究生学历水平毕业年级大学生、或在国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毕业年级大学生。
p>(2)具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在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三)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
2.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城阳区新引进人才购房券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四)人才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产权型人才住房,并承诺在购房网签前办理退租手续。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的,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人才住房。
(五)人才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或医保时间截至11月30日,其他资格条件取得时间截至申请登记结束之日。
五、配售流程
本次人才住房配售按照申请登记、单位初审、评分排序、补正复核、查重公示、选房公告、轮候选房等流程进行。
(一)申请登记
1、单位申请。自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2月11日为单位集中注册时间,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承诺、纳税地证明、办理专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录入本单位申请人才住房人员名单。
2、个人申请。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6日,符合人才住房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公示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2022年12月23日前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三)人才评分排序
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人户籍、婚姻、人才资格、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纳税以及住房补贴享受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更新排序名单。
(四)补正复核
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一次性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5个工作日内(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收到补正材料后,相关部门需于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复核。
(五)查重公示
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区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通过系统对人才家庭房产情况进行筛查,根据房源数量确定入围排序名单,并在城阳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0日。
(六)选房公告
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将于2023年2月15日在城阳政务网发布选房公告。公告内容包含选房人员名单、选房顺序、选房时间、选房地点等相关内容。
(七)轮候选房
2023年2月17日开始,申请人持相关身份证明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轮候选房。
六、相关责任
(一)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配售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在 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 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四)产权型人才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5年内,不得上市 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要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五)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登记、审核、配售唯一合法机构,本次所有人才住房申请须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请各类人才不要通过中介机构申请以避免受骗上当。
(六)监督电话
1.人才资格监督电话:58659756
2.房屋配售监督电话:87866669
附件:1.青岛市人才住房人才类别及住房面积标准
2. 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综合评分表
3. 青岛市人才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青岛市人才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一、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非本市户籍申请人提供在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婚姻证明材料
在青岛市外结婚登记的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件;有离异经历的申请人还需补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等;单身申请人提供单身或未婚声明。
三、人才类别证明材料
(一)以学历类人才申报的中国内地居民需先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信息采集平台对学籍学历进行确认;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明,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还需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学历的还需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二)以专技类人才申报的,需提供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评审表等相关材料;从外地(包含中央、省驻青单位,部队等)取得职称后调入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需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取得《青岛市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8号)》规定的与中级及以上职称对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相应等级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以前取得的需同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或《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三)以技能人才申报的,提供经国家、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官网验证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以高级管理人才申报的,提供近三年(分配公告发布前36个月)个税缴纳记录(申报项目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在青工作不满三年,应补充提供原工作地近三年个税缴纳记录;
(五)投资创业人才提供本人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近一年发生变更的除外)所创办企业的股东出资证明,以及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完税凭证或本市户籍员工花名册。
四、工作关系证明材料
(一)在青全职工作人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工作关系证明,其中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制人员需同时提供与人力资源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需提供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其中与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的,应补充提供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合作协议和个税缴纳记录等证明。
五、配偶加分证明材料
配偶工作在青岛且符合人才类别要求的,还需提供其人才类别相关证明材料(同第三项内容)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一)《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人才如未办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可提供《山东惠才卡》;
(二)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青岛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青岛市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需提供青岛市政府或相应市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证书。
七、《青岛市人才住房项目申请表》
相关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生成《青岛市人才住房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需签字盖章后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