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建设税35,801.19元。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第一条之规定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020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702,657.88元,依3%的税率,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1,079.74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339,819.41元,依3%的税率,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0,194.58元;2022年1~4月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11,445.63元,依3%的税率,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5,343.37元。2020~2022年4月合计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6617.69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702,657.88元,依2%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053.16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339,819.41元,依2%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6,796.39元;2022年1~4月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11,445.63元,依2%的税率,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10,228.91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涟政办函【2015】104号)之规定:
(1)2020年拥有17块土地,土地面积共计1,118,477.2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542,813.20元,已申报缴纳4,542,813.20元;以上17块土地因使用权属于国土局,不属于该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涟源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于2021年6月批准注销,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71,406.60元,已申报缴纳2,271,406.60元。
(2该公司自有房产坐落于娄底高新区人和新村“水岸春天”,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涟源市不动产权第004882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23.36平米、004883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247.81㎡、004884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8.3㎡、004885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4.82㎡、004886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26.21㎡,合计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920.5㎡,应按八级土地规定税率征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4元/㎡/年,2020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82.00元,少申报缴纳3,682.0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82.00元,少申报缴纳3,682.00元;2022年1~4月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27.33元,少申报缴纳1,227.33元。
5、有关房产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之规定:
(1)该公司自有房产坐落于娄底高新区人和新村“水岸春天”,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湘(2019)涟源市不动产权第004882号、004883号、004884号、004885号、004886号,协议以2,000,000元/年的租金出租给涟源市政务中心办公使用,不含税收入1,834,862.39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022年1~4月取得租金收入666,666.67元,不含税收入611,620.8元。依12%的税率,2020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20,183.49元,未申报缴纳;2021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20,183.49元,未申报缴纳;2022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73,394.50元,未申报缴纳。
(2)该公司无租使用涟源市体育馆办公区域第3层办公,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该楼层房产原值为26,094,406元,减去20%余值后,依1.2%的税率,2020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50,506.3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50,506.30元,2022年1~4月年应申报缴纳83,502.10元。未申报缴纳。2020~2022年4月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098,276.18元。
6、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2020年度签订购销合同106,470元,依万分之三比例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1.9元;签订建安合同172,994,264.74元,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1,898.3元;签订租赁合同2,000,000元,依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35,520,482.75元,依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7,760.20元;资金增加316,209,300元,依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9,052.3元;2020年该公司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50,742.70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50,742.70元。
2021年度签订购销合同93,950元,依购销合同万分之三比例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2元;签订建安合同602,321,218.22元,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80,696.40元;签订租赁合同2,000,000元,依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签订测绘合同169,002元,依技术合同万分之三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0.7元;资金增加107,757,220.53元,依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6,939.30元。
2021年该公司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9,714.60元,已申报缴纳1,050.3元,少申报缴纳208,664.30元。2022年1~4月签订建安合同106,983,896.12元,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2,095.2元;签订租赁合同666,666.67元,依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66.7元;签订测绘合同100,064元,依技术合同万分之三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元;资金增加4,100,000元,依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25元;2022年该公司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3,816.9元,已申报缴纳3,291.8元,少申报缴纳30,525.1元。2020年~2022年4月合计少申报缴纳389,932.1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涟源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
对该公司2022年1月收取的消二站项目工程款200万元隐匿收入少缴纳的税款定性为偷税,对通过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应追缴的增值税165,137.62元拟处一倍的罚款即165,137.62元;对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9.63元,印花税600元,处以1倍的罚款即12,15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