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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债权申报】河南高原发布了预防和打击假破产逃债的工作指南。

时间:2023-04-17 19:35: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有假借破产逃废债务嫌疑的,应传唤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系人就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债务人有假借破产逃废债务嫌疑的,可以要求管理人启动对债务人开展逃废债专项审计程序。

2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有假借破产逃废债务嫌疑的,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依法采取限制离开住所地或限制出境等措施。

2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予以处理:

(1)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2)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的;

(4)对管理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的;

(5)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的;

(6)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25、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以捏造的事实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2)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骗取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

(3)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的;

(4)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5)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

(6)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要求其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7)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的;

(8)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

(9)通过隐匿财产、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及债务等方式隐匿、转移、处分债务人的资产;

(10)以为他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企业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负担;

(11)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

26、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审查管理人是否已尽最大可能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穷尽现有方式追回债务人财产,避免假借破产逃废债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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