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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债权申报】《雪波》系列第二期|破产债券实现之路:申报审查确认。

时间:2023-02-22 19:11: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公平确认和迅速清算全体债权人的债券是破产程序的一大功能。实现这一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是确认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券金额。天业端午节茶话会结束后,天业破产和改组部律师围绕破产程序中破产债券实现的道路继续“说三道四”。

1,申报破产债券债权人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权利的第一步是申报债权。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能对债权人单独清算。除员工外,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券。否则,这些债券似乎不存在。

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申报和公告。说明向债权人通报债权申报的义务人不是破产管理人,而是破产受理法院。但实际上,这些繁琐复杂的工作都由管理者完成。

随着案件的繁杂,破产受理法院从30日开始在3个月的范围内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就要承担债券无法实现的风险,承担债权人补充申报产生的费用。

二、破产债权审查管理人

审查债券是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能,对破产债券的范围、金额、性质等进行确认确认是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算的基础。在审查工作中,管理者在诉讼案件中扮演着与审判庭相似的角色,他们会接触到各种类型的债券,还有根据贷款买卖等情况的一般类型的债券。还有税金滞纳金、财产担保债券、购买者债券、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补偿权等特殊类型的债券。这是对管理者专业能力的一次大考验,不仅需要管理者涉猎专业领域,还需要对各个专业领域进行深入研究。

针对税收债券,税收本身是优先债券,其清算排名在职工债券结束后优先于所有普通债券。但是债务人企业拖欠税金而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优先权,将分两部分处理。破产受理日之前拖欠税金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券,破产申请受理日之后发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券。

对于职员债券,破产法规定不必申报职员债券,但管理层仍需进行调查和审查。例如,员工筹集资金本身应该属于职工的债券。但是,对员工筹集范围的审查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因此,要消除员工贷款、员工投资、社会基金等,严格审查“筹集”资金的性质和数额。

此外,还有购房者的债券、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补偿权等,进一步考验管理者的专业性。

三、破产债权确认破产受理法院

管理层在审查债券制作《债权表》后,必须提交债权人会议验证,如果没有异议管理者,可以请求破产受理法院确认无异议债券。债务人企业或债权人对《债权表》所载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反对诉讼,破产法的规定不太具体,因此过去业界对反对诉讼的一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诉讼主体是如何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是否继续有效?随着破产法司法解释3的出台,这些问题将不再存在争议。司法解释第3条第8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仲裁条款的,双方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第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将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因此,破产债券确认程序完成,破产债券在破产程序中具备清算的前提条件。债权人具体能得到多少补偿取决于破产企业全部债券的数额和结构以及破产财产的价值。

资料来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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