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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异议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天内没有提出债权确认

时间:2023-04-02 16:35: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间不是除斥期间的基础上,也提示如过长时间不起诉,可能导致相关实体权利失权,这也是规定十五日期间,督促债权人尽快起诉的意义所在。

【律师评析】

实践中,关于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十五日”期间定性多有争议。

以往司法实践中,各家法院裁判中倾向于认为“十五日”属于法定期间,逾期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会导致丧失诉权的结果。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异议人超过“十五日”期间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会导致丧失诉权的结果。

2、山东高院、河南高院等多家法院同样倾向于认为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系异议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法定期间,逾期起诉的应当予以驳回。[参考案例:(2022)鲁民申3449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7218号民事裁定书]

2022年,最高院颠覆性改变了以往的裁判观点,在多份裁定中认定异议人未在“十五日”期间内提起确认之诉的不会导致丧失诉权的结果。

1、2022年4月19日,最高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再9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并非作出债务人超出15日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

2、2022年7月20日,最高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再审民事裁定书认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3、2022年10月24日,最高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即前文所述案件)则进一步解释了,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是起诉的合理期间,而非除斥期间或者诉讼时效期间,逾期起诉不会消灭异议人的实体权利。仅是以十五日期间督促债权人尽快起诉,避免过长时间不起诉,而导致相关实体权利失权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裁判观点的改变,给了司法实践有价值的裁判标准。对于逾期未起诉的债权人而言,无疑获得了一次重生的希望。当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还是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尽快提起诉讼,否则债权人也将面临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的其实际表决权受到限制、相关实体权利失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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