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a) 递交的原始发明专利申请或植物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包括:继续申请(CA)、部分继续申请(CIP)、分案申请(DA)和旁路申请(Bypass)。
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得超过四项,权利要求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十项,并且不得包含多重权利要求。
2.启动条件
申请人需要在递交专利申请或提交RCE请求的同时递交优先审查请求,并需要同时缴纳优先审查费(大实体每件4800美元,小实体每件2400美元,微实体每件1200美元),以及专利申请的公开费。
此外,USPTO每财政年度可能受理的优先审查(Track One)请求数量为1.5万件。
3.加快程度
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而根据USPTO网站最新公布的结果,优先审查从批准加快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周期仅为2.1个月,做出最终审查决定的平均周期仅为6.5个月。
由上可知,与AE加速审查相比,优先审查不需要提交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的检索报告,也不需要满足会晤要求,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也有所放宽,并且,优先审查从时间上具有优势,其缺点主要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接受的案件数目有限制,同时申请人需额外支付较高的官费。此外,在OA答复过程中,答复OA的期限3个月,如果延期,该申请将返回到常规审查程序。
以上三种加速审查的程序为实践中常见的方式。PPH程序无需官方,成本低。也因此,PPH途径得到广大申请人的青睐,这导致提交PPH请求的申请逐步增多,必然会影响PPH请求申请的处理速度。此外,为了满足PPH请求的要求,申请人需要主动缩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Track one优先审查程序加快程度高,程序便捷,也没有多申请人的过多要求,但需要缴纳高额的官费。普通快速审查虽然官费相对较低,加快程度高,但普通快速审查程序需要申请人满足会晤的要求。此外,还需要申请人准备一份加速审查支持文件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充分的预先检索,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繁重的负担。通过对以上加速审查程序的了解,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途径来加速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