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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申报怎么写】@全省在职教育教职工职称评审通知来了

时间:2023-04-16 11:05: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结束后,开展网上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表(电子版),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四、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安排

(一)按规定时限开展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的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间要求,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完成申报评审工作。各地区(单位)须于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网上审核上传,并将线下材料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除援青人员外,其余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使用“职称评审系统”(网址:)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自上而下逐级创建(试点期间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及任现职(资格)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专著、业绩、成果等按评价标准需提供的材料。

2.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纸质版),由所在单位(学校)确认盖章后提交。2002以前的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须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的扫描件。

3.所有需要提供的材料,均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及规范格式提供。

4.所提供的材料要清晰、完整。论文需提供封面、封底、目录、论文全部内容;课题、优质课、公开课、讲座、继续教育、各类证书等均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5.凡不按要求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清晰辨认的,视为无效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本人承担。

(二)单位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委托评审函1份。

2.《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1份。

3.《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花名册》1份及电子版。

4.《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名册》电子版。

5.《拟晋升职称人员情况公示一览表》1份及电子版。

6.公示情况说明1份。

7.评价标准要求为职称申报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填报的各类表格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范表格为准,未规范的表格,按省教育厅规范表格为准,详见附件。

9.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提交给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六、开展“双定向”评审工作

从2021年起,开展基层“双定向”常态化评审工作。“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对以往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在基层开展职称“双定向”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要求,统筹把握好申报评审数量和质量,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七、做好援青人员职称工作

援青人员申报评审,不占申报单位指标,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2021年下半年的援青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线下申报、评审,不再另行通知。

(一)将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纳入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统称援青人才)职称评审范围,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力资源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三)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四)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八、有关规定

(一)评价标准执行依据。中小学系列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的通知》(青人力资源厅发〔2017〕134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系列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力资源厅发〔2019〕120号)执行。高教系列中,本科院校在新的评价标准未修订前,执行现行评价标准,高等职业院校按《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青教师〔2021〕49号)执行。引进的硕士、博士等紧缺性高学历人才,申报职称时按已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二)期刊审验和论文检索。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附期刊的检索页,所在单位对期刊进行审核后盖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关于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力资源厅函〔2021〕269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学时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分段计算学时。2020年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2021年,仅对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管理岗转换到专技岗工作的人员及其它因客观原因确需补学的人员,可视情况开展线上补学工作。

2.培训年限。申报初级职称人员,需具备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当年或上一年与拟转换专业相同相近的专业课培训学时;援青人员不作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四)管理岗位课时量。职称申报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学校管理岗位人员申报职称,课时量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一线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二分之一,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在校内公示。

(五)申报材料有效时间

1.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2.委托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需提交的材料,由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所有网上审核、资料上传和线下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逾期不予受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各级各单位在本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方案,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各个环节衔接紧密,科学高效。

(二)健全制度,规范操作。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各个环节工作规范、公正,确保申报、推荐、评审质量。

(三)加强协调,平稳推进。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部门内外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系。未尽事宜,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雷顺平 联系电话:0971-6310741

附件: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花名册

2.拟晋升职称人员情况公示一览表

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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