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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申报债权】破产案件的故事之一——债权申报与审计

时间:2023-04-13 03:02: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于利息的计算,二是关于执行情况的如实申报;利息的计算,债权人往往不知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利率按照多少计算;执行情况,债权人未提供执行文书,对于执行的金额,往往又含混不清,我们团队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策略是先收下材料,对债权人作份问询笔录,由债权人签字摁手印,后期我们再审核这些债权的申报金额。

四、 申报债权的审核

虽然后期我们团队也委托了审计专业人士对所有债权进行最终的财务审核,但是因为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牵涉复杂的法律关系,债权所依赖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的内容又过于笼统,作为管理人,我们团队经过慎重仔细研究,出具了一套债权审核标准,以供所有债权人参考计算;标准如下:

1.原则上我们团队主要接受经过法律文书确认并生效的债权;未经过诉讼的债权,我们团队重点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是否充分、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超过执行时效的债权,我们团队秉着从宽的原则,也予以认可。

2.债权利息的起止日期应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起止日期之日起计算,债权利息的截止日期应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6.4款的规定)

例如判决书中往往这样规定起止日期:“按照年利率%自X年X月X日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自X年X月X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XX元并支付借款利息XX元。

3.在债权利息审核的标准上,主要区分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标准。我们团队考虑到本身破产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资产应该优先清偿本金债务,对于利息债务,应该从严把控;如果法律文书中确认了利息计算标准,我们就按照标准计算;利率约定不明的,按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逾期利息,该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的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即原则上如果法律文书中规定了逾期利息,我们也只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参见孙创前/主编《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第132页)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们团队采取的原则是不予确认。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多少比例的清偿;破产管理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的标准策略必须要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实施这些标准策略之前,一定要得到债权人的充分理解,获得他们的支持,才能很好地完成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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