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
(4)项目收支;
(5)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6)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如:项目重大变更事项等 )
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当按照模板格式,每年披露项目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
4.2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发行结果查询途径
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结果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专项债券信息网等网址进行查询。
(1) 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 chinabond . com . cn)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进行运营。 (2)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 由财政部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务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债券统计数据库。
05 专项债全生命周期如何监管
5.1 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置换存量债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预〔2020)94号〕文件要求,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5.2如何进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出台的办法明确了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等方面内容。
(1)项目库管理:专项债券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储备库、备选库、执行库三级子库。
其中,储备库入库: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融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
备选库入库: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简称“ 一案两书”),由市(州)财政 部门组织项目初评后统一本地区(含扩权县)情况报财政厅。省 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厅并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填录。
执行库入库退库: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必须从备选库内选择,发行成功的纳入执行库管理。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项目退出执行库。
(2)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
(3)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 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项收支均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4)债券发行:各地在上级核定的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各地安排项目额度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已发债项目集中保障程度,避免项目安排零碎化。
(5)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6)还本付息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本息及兑付费用。财政厅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支付利息及兑付费用。
(7)监督与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5.3如何做专项债监管
《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提出:要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 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
2020年以来财政部对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采取穿透式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项目准备情况监测、项目建设情况监测、项目运营情况监测和项目专项收入监测。
5.4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采取“双监控”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预〔2021〕61 号)提出: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1)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项目单位应当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2)地方财政部门
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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