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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专项债申报】贵州特别债务方法五大要点:存续期间,严禁将特别债务对应资产用于抵押或抵押。

时间:2023-03-11 10:22: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震上海近日报道贵州省对外公布《贵州省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方法对专项债务限额管理、项目管理、发行使用管理、项目收支和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梳理,贵州的特别债务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重申专项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方法明确指出,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发行相关项目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建筑物、形象工程和不必要的照明美化项目。

《预算法》许可证,根据国务院规定,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政府要收取特别债务,地方政府通过发行特别债券筹集资金,项目收益不足的,要用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或特别收入偿还。专业债务的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一致,主要对应能产生收益的投资性项目,偿还来源是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和政府性基金。

因此,从预算逻辑上看,专业债务和国债是不同的。国债既可以作为经常性支出,也可以作为资本支出,而不强制要求对投资项目做出反应。原因是中央财政不仅要引导各地财力调整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要负责突发性事件支出(如系统性风险等)。特别债务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

但是实际上,用特殊债券偿还债务的事例时有发生。贵州省通过去年12月发布的2020年审计问题整改报告表示,15个县将12.41亿韩元的特别债权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建设非债券项目。10个县已经筹集资金归还了4.31亿韩元,由于财力困难,剩下的8.1亿韩元债券资金将逐步归还。

2.对问题突出的市县,扣减新增专项债务限额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财政部建设的全国统一地方政府债务/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显示,2020年以来贵州省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明显上升,保持数百亿规模。

“特别负债是政府投资资金的主要渠道,今后将成为推进项目投资的正常化手段。如果地方跟不上形势发展和政策调整的速度,在争取项目资金方面将受到很大损失。”一位地方财政系统人士说。

财政部9月9日印发的《支持贵州加快提升财政治理能力奋力闯出高质量发展新路的实施方案》,在确保总体发展和安全、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债务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科学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积极支持贵州建设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特别债券的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进一步增强了贵州的发展动力。

贵州此次方案表示,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按照“预防风险、保证重点”的要求,对各地区的项目资金需求、债务风险、特别债券申报使用、债券本金利息费用偿还等进行分配测算。

该方案还表示,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和各级审计部门等的反馈,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向市、县、财政部下发了违规使用管理专项债券问题清单。对于问题突出的市县,将扣除新的特别债务限额。对财政部提出停止发行新特别债券意见的市县,视需要暂停发行新的特别债券。

根据

3.项目单位专项债资金闲置12个月,资金将被收回

方法,专项债券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后,12个月内未实际支出的,原则上由本级财政部统一收回,并按程序调整,以适应其他合格项目。

资金闲置是专业债务使用中比较普遍的问题。贵州省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底,16个地区27个项目尚未启动,29.21亿元人民币的专项债券资金闲置。由于项目建设缓慢或停工等原因,12个地区20个项目从2020年到2021年获得的50.93亿韩元特别债券资金到2021年底实际使用了6.2亿韩元。从分析上看,收回闲置的专用债务资金并将其用于其他项目,有助于特别债务起到引导有效投资的作用。

4.政府性基金优先保障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

办法建议,各地在编制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时,应优先偿还支出保障专业债券本金利息。在未实现年度利息金偿还的地区,应减少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优先保障特种债券的本金偿还。

方法还明确:市、县财政部未能及时缴纳本地区还本付息、发行费等资金的,省财政厅可以适当方式扣除,追究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按照既定方案实施专项债券的,财政部可以采取扣除相关预算资金、从相应公益性项目单位转入专项收入等措施偿还债务。

5.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对应资产注入企业或者用于为其他融资提供担保或抵押

办法明确了专项债券应对项目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

其中,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做好项目资产登记、会计核算、统计报告和动态监测工作,严格按照发行专项债券时约定的用途管理。

方法还建议,在特别债券存续期间严禁向企业注入相关资产或为其他融资提供担保或担保。项目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和资产管理单位不一致的,要做好负债、资产等移交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赵正:马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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