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应收款-xx供应商返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后期购物使用积分(返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的:
借:库存商品 (票面价格×(1-10%))
其他应收款-xx供应商返利(新增的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货蓝字发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返利红字发票)
贷:银行存款等
其他应收款-xx供应商返利(使用积分减少额)
问题5:商贸企业销售价低于购货价,开发票是必须按商业折扣方式吗?还是可以直接按收到的货款直接开具?
解答:
在市场经济时代,商品价格上下波动属于正常现象,只要成交的价格属于真实的市场价,就可以按照实际成交价开具发票,即销售价格是可以低于购进价的。
问题6:食品过期之后,生产商补偿80%货款下经销商怎样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如果一家商贸企业的商品因为滞销而过期,根据其与供货商的销售协议,其将过期商品交给供货商统一销毁,而供货商补偿其原货款的80%,我认为该企业只需要就该货款80%的补偿金额做进项税额转出,无需转出剩余20%因过期而损失的货款对应部分进项税额。这个我觉得可以参考下面的文件。但是有下面两个问题:
1. 这样一个行为,是否可以视为两步:第一步就是销售折让?我们约定只要我货物卖不出去过期,我就这让给你80%的货款,相当于我这批货只掏了20%的货款。第二步就是我把过期品根据协议交供货商统一销毁?
2.那么这样一种行为应该怎样做会计处理?20%计管理费用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解答:
根据描述,生产厂家与商贸企业之间已经构成了实质退货业务。
因此,商贸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应按照退货处理。
不管生产厂家是否开具红字退货发票,商贸企业在实际退货业务发生后,都应按照应退货款进行价税分离,并做红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退货价格与进货价格之间的20%差价,属于企业与收入实际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该20%差价是企业管理原因导致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xx供应商
管理费用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7:受托代销商品作为职工福利,怎么做账?
解答:
1.计提职工福利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职工福利发放实物的,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此分录没有确认“应交个人所得税”,在做发放工资的会计分录时应一并确认)
3.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委托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方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8:公司把厂房出租给另一个公司,承租人能用租赁合同抵税吗?
解答:
承租人不是用租赁合同来抵税,而是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租金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仅仅是只有合同和付款凭证,但是没有依法取得租金发票的,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9: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这三者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解答: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都是企业资产,如果是外购的,在初始计量方面是相同的——以外购价格为基础确认入账价值;但是,投资性房地产可能由企业的开发产品或原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换而来,而且也可能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就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不一样了——自制固定资产和自行研制的无形资产都是按照实际成本确认。
在后续计量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都是分期折旧/摊销,基本一致;但是,投资性房地产还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不再分期折旧,而是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
在处置时,三者差异就比较大了:(1)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过渡,最后处置的利得或损益都计入“资产处置损益”;(2)无形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没有过渡科目,而是直接冲销无形资产及其累计摊销,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投资性房地产处置(销售),直接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
因此,三者的会计核算既有相同点,但是也有不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