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渔业产品怎么申报税】财税实务问题第9条(2022年2月12日)

时间:2023-03-25 00:54: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于售后回购的收入实现确认中有表述:“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可是售后回购一般来说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不确认收入,这与上面那句话的表述是否存在矛盾?想请教各位老师,是否具有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呢?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在现实中又是怎样的一个方式表现?

解答: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一种情形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售后回购通常会存在三种情形:

一是:企业和客户约定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存在远期安排;

二是:企业有权利回购该商品,即企业拥有回购选择权;

三是:当客户要求时,企业有义务回购该商品,即客户拥有回售的选择权。

将上述规定,总结如图1-2-1所示:

因此,存在没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即上图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与“应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案例】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销售回购财税处理

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销售价格200万元(不含税);同时双方合同约定两年后,即2022年6月30日,甲公司将以120万元(不含税价)的价格回购该设备。双方在销售与回购时开具增值税专票,税率按照约定付款时的法定税率开具,实际支付款项按照专票的加税合计金额支付。

问题:甲公司在整个销售回购的财税处理

解析:

1.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负有在两年内回购该设备的义务,因此,乙公司并未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如果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该交易的实质,是乙公司支付了80万元的对价取得了两年的该设备的使用权。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案例中给出的条件,可以判定该类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只能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1)收到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226.00万元

贷:合同负债-乙公司 2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万元

如果用于售后回购的设备是企业存货的,还应将该设备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已经在“固定资产”科目,则不需要调整。

假如该设备原本是甲公司自产设备,原计入的是“产成品”,账面价值120万元,则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0.00万元

贷:产成品 120.00万元

(2)设备折旧

①假如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假如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则2020年度应计提折旧额=120*6/(10*12)=6万元。

2020年度应计提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6.00万元

②2021年度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2.00万元

③2022年度应计提折旧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6.00万元

(3)租金收入分摊

①假如采用直线法对租金收入进行分摊,则2020年度应确认的租金收入=(200-120)*6/(2*12)=20万元

因此,2020年确认租金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 20.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②2021年确认租金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 20.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③2022年确认租金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 20.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4)2022年6月30日按合同约定回购:

借:合同负债-乙公司 1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0万元(120×13%)

贷:银行存款 135.60万元

2.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1)增值税:双方约定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就是纳税义务产生时,所以甲公司应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虽然会计上没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已经满足了税法上关于收入确认标准,因此应该确认应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货物的成本。鉴于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而税法要确认收入,因此应进行“视同销售”调整。

会计上确认的租金收入,其实在税务上已经包含在应收收入中了,因此2020年度应从“视同销售”的收入中予以扣除;而2021年度、2022年度税务上并不确认收入,但是会计上仍然确认了收入,因此应进行纳税调整,且该部分“其他业务收入”还不能作为广宣费、业务宣传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所以最好的调整办法还是通过“视同销售”调整来冲减为上策。

对于成本,税务方面视同销售,当然需要按照销售结转并税前扣除成本。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税务上根本就认可该资产的存在,所以折旧也是不能扣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5:积分购买商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网络科技公司给商户提供平台,客户通过平台购买商品之后,会获得一定积分,积分可以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只能全部用积分购买),但是平台没有实质商品,需要通过淘宝下单寄给客户,这个业务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解答:

根据描述,属于平台的一种推广手段。

1、客户在平台购买商品时,平台给予积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根据积分价值估算)

贷:预计负债

2、客户兑换积分商品时(平台在淘宝下单付款):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问题6:融资租赁回购再销售涉税问题?

A公司主要从事液压挖掘机等建筑机械及其零部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为推进挖掘机的销售业务,该公司将部分挖掘机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业务协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客户出现违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由该公司或该公司经销商回购机器,该公司回购该部分机器后,再次销售给其他客户。(A、B、C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机器的主要业务链条如下:

1.初始销售及融资租赁环节:A公司 →经销商B→融资租赁公司C→客户1

2.回购环节:融资租赁公司C→A公司

OR融资租赁公司C→经销商B→A公司

3.再销售环节:A公司→客户2

取单笔业务为例:A公司2009年10月销售一台挖掘机给经销商B公司,并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经销商B公司;经销商B公司后以融资租赁形式将该台机器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C公司再出租给客户1。因客户1出现违约情况,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回购约定,A公司于2015年11月向融资租赁公司C公司回购该台机器。融资租赁公司C公司购买该机器发生在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因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故未抵扣该机器的进项税额,进而在A公司回购该机器时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A公司。2017年7月,A公司将该台机器销售给客户2,因回购该机器时取得的3%税率的普通发票未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二次销售该机器时,比照销售旧货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答:

1.承租方在租赁期结算前并没有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方收回或者是关联方购买都不是承租方实际销售,不能适用出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按3%减2%征收的政策。

2.适用出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按3%减2%征收政策的前提,必须是出售方依法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比如营改增前购入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且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2008年增值税扩围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比如购进固定资产时没有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售时依然需要按照税率一般计税。

增值税是链条税,只要不是依法将“链条”断掉的,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不能适用简易计税的。

问题7:请问一下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解答:

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二条“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问题8:每月给员工饭卡打固定的金额,应该交个税吗?

解答:

每月给员工饭卡打固定的金额,说明该项福利是已经量化到每个人的,因此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9:裁员补偿金会计算在全年的总收入里面交个税吗?

去年年中被裁员,领了一笔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是没有算个税的。现在21年的个税申报快到了,查看自己全年总收入,发现这笔钱算在了全年总收入里面的,所以想问这笔钱会算在全年总收入里进行个税申报吗?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如果企业正确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进行纳税申报的,在综合所得时是不需要也不会将该部分收入计入“综合所得”,也不会再将该部分收入补税。

因此,您需要看看该部分收入是被企业以什么项目申报的,如果申报错误的话就应找企业进行更正申报。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