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农业、林、牧、渔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超加工服务业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理解这一税收优惠才能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呢?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目前农产品初加工采用四种经营方式,一种是委托初加工方式。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委托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号(财税[2008] 149号)的要求。
二是委托超加工方式。公告第9条第1款规定,企业可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委托实施条例第86条从农业、森林、畜牧、渔业项目中获得的收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现行税法规定的免税农任牧渔项目包括农产品超加工服务业项目,因此企业委托农产品超加工方式取得的事业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
第三,自主生产、初期加工、销售一体化方法。公告第5条第(3)款规定,企业从事将《实施条例》第86条第(2)款中的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种植、养殖事业,并符合直接初加工和农产品初加工目录的范围。企业要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初加工项目的收入,分别核算。可以看到企业采取了资产、超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方式。生产过程不分种植、养殖事业企业所得税免除或减半征收,农产品超加工事业收入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采购、超加工、销售一体化方式。农产品首次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根据财税[2008] 149号文件,通过原材料、加工工艺、产品列举的方法定义,没有规定原料的来源是资产还是购买,因此如果是农产品超加工范围内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另外,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还应注意掌握以下事项:
第一,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能享受农产品超加工项目企业所得税免除优惠。
二、享受免税的农产品超加工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08] 149号和财税[2011] 26号及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企业农产品超加工项目收益不等于企业的全部收入,只是企业全部收入的一部分。
第四,企业对购买的茶叶进行筛选、盆栽、包装后销售的收益不享受农产品超加工的优惠政策。
五、企业享受农产品超加工项目收入免税优惠,应遵守会计方面的规定。1.企业从事同时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收益,合理分担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同时从事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2.企业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标准和减让金额分别计算。不能单独计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审查。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同时从事不同的单一收入优惠项目。
作家:秋收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