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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监察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3-31 03:36: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综上所述,你单位都需要补充增值税992,841.52元,其中2018年需要补充增值税243,765.70元。2019年需要补充增值税278,346.45元。2020年需要补充

缴增值税444,536.67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192.7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18年

你单位2018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40,056.8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2.84元。

你单位2018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3,708.8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5.44元。

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43,765.7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188.28元。

(2)2019年

你单位2019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826.8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34元。

你单位2019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254,260.1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713.01元。

你单位2019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20,429.2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1.46元。

你单位2019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830.1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51元。

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78,346.4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917.32元。

(3)2020年

你单位2020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51,100.9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55.05元。

你单位2020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84,905.6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5.28元。

你单位2020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79,359.2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67.96元。

你单位202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29,170.7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58.54元。

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444,536.6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226.83元。

(4)2021年

你单位2021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25,760.3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88.02元。

你单位2021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432.3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62元。

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192.7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9.64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共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642.07元。

3.企业所得税

(1)2018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4,667,827.98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4,237,669.81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4,191.13元,调增成本2,811,046.06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65,395.36元。

(2)2019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225,053.66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4,869,226.42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7,651.79元,调增成本4,165,660.94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49,139.97元。

(3)2020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60.66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9,178,009.43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44,453.67元,调增成本6,038,152.24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55,464.18元。弥补2016年亏损716,829.42元,弥补2017年亏损1,958,096.28元,弥补2018年亏损580,538.4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234,365.13元。

(4)2021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333,074.63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566,037.74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597.66元,调增成本3,034,110.03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37,595.3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提取专项审计报告、贵南县财政局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等证据资料证明项目具体情况。

提取会计账簿总分类账、会计账簿明细账、记账凭证、拨付项目款凭证及回单、明细账271103专项应付款-贵南标段、明细账271104专项应付款-平安标段等证据资料证明企业项目资金往来情况。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税率,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增值税计算方法。

2.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及税率。

3.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式,确定扣除项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税款1,042,483.5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即1,042,483.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38,215.0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即138,215.0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80,698.6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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