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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纳税申报】用分期付款收款销售商品的方式是如何处理财税的?

时间:2023-03-01 09:47: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货物销售或应纳税劳务增值税应纳税义务发生时、收到销售金或取得销售金证明书当天,首先开票的人为开票当日。其中,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当天,货物发送的当天。

二、分期付款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认识到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并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益确认的方式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时间。

第三,分期付款、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益。采用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的确认点。新会计准则分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两类。一是企业分期收款发行的商品数额少,回收时间短(一般不超过3年),收到的贷款没有融资性质。第二,企业分期收款发行的商品数额大,回收时间长(一般在3年以上),收到的贷款本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的基本会计理论实质上比形式重。企业销售商品(如分期付款、收款、发行商品,即交付商品、分期回收货款,一般延期三年以上,那么实质性延期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向买方提供无息信贷时,企业应根据应得合同或合同价格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双方不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对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应根据一般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账款,发行商品时应根据合同或商定价格确认收益,并结转相关费用。其收益确认和成本结转与企业所得税口径一致。

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应收合同或合同价格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合同价格的公允价值,一般根据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或商品现价确定。应收账款的合同或合同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应按照合同或合同期间应收账款的剩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摊销,以消耗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信用等级相似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实际利率,或者应收款合同或协议及贷款以商品现价折价时的折扣率等。应收账款的合同或合同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异与实际利率法摊销和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也可以用直线法摊销。

例: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了一套设备,合同售价为2000万韩元,每年12月31日按等额开单5次。该设备费用为1560万韩元,以目前的销售方式,其销售价格为1600万韩元。假设甲公司发行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为340万韩元,当天收取增值税340万韩元。甲方公司需要确认的销售商品的进口额为1600万韩元。

根据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现值=按当前销售方法计算的应收金额”计算,4000000*(P/A,r,5)3400000=19400000

使用插值方法计算折扣率r=7.93%

2015年未实现金融利润摊销=(2000-400)*7.93%=126.88

2016年未实现金融利润摊销=[(2000-400)-)]*7.93%=105.22(万元)

2017年未实现金融利润摊销=[(2000-400-400)-105.22)]* 7.93%=81.85(万元)

2018年未实现金融利润摊销=[(2000-400-400-400)-105.22-81.85)]* 7.93%=56.52(万元)

2019年未实现金融利润摊销=400-126.88-105.22-81.85-56.62=29.43(万元)

a公司各期间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15年1月1日实现销售时:

借方:长期应收款20000000

银行存款3400000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16000000

交税——增值税(销项税)3400000

未实现的融资利润4000000

借款:主营业务费用15600000韩元

贷款:库存商品15600000

(2)2015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4000000

贷款: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款:未实现融资利润1268800

贷款:滞纳费用1268800

(3)2016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4000000

贷款: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款:未实现融资利润1052200

贷款:滞纳费用1052200

(4)2017年L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4000000

贷款: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款:未实现融资利润818500

贷款:迟交费

818500

(5)201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66200

贷:财务费用566200

(6)201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94300

贷:财务费用294300

四、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根据上例,企业应分别在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企业所得税收入各400万元,合计2000万元,同时也分五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312万元(1560/5),合计156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甲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以下纳税调整:

2015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156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8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268800元,税法不予确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8800元。

2016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0522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52200元。

2017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8185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8500元。

2018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5662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66200元。

2019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2943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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