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学会服务站是中国科学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在我省设立的,通过优化国内各种科技资源的整合,为我省企业提供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种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创新的原动力。
助力工程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第三条 学会服务站主要依托我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的机构和组织进行组建。
第二章 建设
第四条 各省级学会、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协根据我省各地企业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情况等,组织服务站建设,申请建站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审核批准等程序后确定。
第五条 围绕我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的机构,以整合集聚国内相关创新资源,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为目的,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学会服务站。
第六条 学会服务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的企业技术需求不少于10项,进站全国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团队不少于10人。辐射带动单位不少于3家。
3.能够提供学会服务站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具有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和实现良性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会服务站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建设期间,自觉接受省科协、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会服务站建设期满前三个月,应按时提出评估申请。服务站评估采用现场评估方式,省科协将对学会服务站评估情况进行公布,评估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资格。
第三章 运行
第九条 学会服务站承担单位应遵循“整合、共享、服务、创新”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建立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服务站良性运行的目标。
第十条 省科协每年组织对学会服务站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平台,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平台,取消认定资格。对于已经完成既定目标的学会服务站或无法持续运作的学会服务站,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省科协予以撤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服务站承担单位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确保服务站建设和运行。服务站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相应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学会服务站承担单位对服务站建设和运行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财政规范的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建设和运行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经费等行为,将取消资格,停止建设和运行的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来源:漳浦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