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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补贴申报】中央财政科学技术计划(特别、基金等)候选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2 16:46: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指导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候选组资金管理,《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现印发你们,

附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计划(专项、基金等)候选组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2019年12月11日

中央财政科学技术计划(特别、基金等)候选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指导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候选组资金管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4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贴,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结果、成果等给予补贴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为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先投入资金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其他类型的主体

第三条候选组资金由机关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事后补贴包括研发ampd包括活动后补贴、服务运营后补贴。

第二章r & ampd活动后补贴

第5条R & ampd活动后补贴是指中央财政科学技术计划(专项、基金等)中以科技成果商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是指有量化评价指标的项目。负责项目的单位先投资资金组织研发ampd是指开展活动和应用示范,项目结束,通过综合业绩评价后给予适当补贴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6条R & ampd活动后补贴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将采用事后补贴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要实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评价评价指标和相应的评价评价方法(方法)。

(b)提出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准备并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c)项目审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组织将根据优惠支持原则,进行年度项目准备方案的审查。

(d)预算评价。专门机构委托相关机构评估项目预算,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交项目后补贴预算方案。后期补贴率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在任务书上签名。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由专门机构发布项目通知,并与项目负责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

(6)项目实施。项目负责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门机构一般不组织中期检查(评价)等。项目延期或终止时,应按照相关技术计划的管理规定执行批准程序。

(7)审查评价。项目负责部门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专门机构提出综合业绩评价申请。专门机构应当在受理单位申请6个月内按照明确的审查评价方式(办法)完成项目实施结果的综合业绩评价。

(八)确定补贴金额。根据通过综合业绩评价的项目、评价结果等确定事后补助金金额。

(9)结果公示。专门机构根据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实施情况、综合业绩评价情况、专家意见等建议的补助金金额。

(十)资金支付。专门机关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向项目负担机关支付后,再发放补助金。

第七条机构投入自有资金研发amp开展D活动,取得有助于国家解决紧急或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提名金。奖励性候选组重点支持中小企业。

激励后补贴计划与项目管理部门和专门机构一起审查技术成果,综合考虑单位前期投资成本、类似项目资金支持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额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由专门机构和机关协商,明确技术成果应适用于实际解决相关问题。

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机关后再发给补助金。

第三章服务运营后补贴

第八条服务运营后补贴是指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开放运营、科技创新服务、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价,根据评价进行评价。

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九条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开放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支撑保障。

第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依托单位服务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结果,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服务运行后补助由相关管理部门分类分档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依托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后补助资金考核评估、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后补助涉及的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用户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后补助资金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同时废止。

来源:锐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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