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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扰乱机场、车站、医院、火车、飞机等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单位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九、外国人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附加或直接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特此通告。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扩散提醒!
来源:鲁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