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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债权的范围】破产工作系列1:破产案件的心法和手法

时间:2023-03-25 01:15: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首先要接触债务人股东及高管,接管债务人资产,从破产企业职业经理人角度去了解企业进入破产的原因、清楚企业的优劣、思考企业的战略未来,想着怎么去运营好一家企业。同时,我们要通知债权人来申报债权,接待登记并审查债权,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一个中立身份,去宣传破产法精神,还应该从债权人代理人角度出发,耐心告知如何准备申报债权,如材料证据不足如何解决,来提高效率;在审查债权时还要有法官思维,从法官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我们要全面综合考虑整个破产案件的进程和大局,从破产法理念和基本精神去应对每一项事务。

如果破产业务做得多了,这些角色都是可以反过来的,有时候我们做债权人的代理,如果管理人和法院或者债务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作为债权人代理律师可以要求管理人改正,维护债权人享有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前就遇到管理人侵权问题,通过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的等破产法理念、精神和管理人协调,后来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了法律依据。

所以,无论是做管理人或债权人代理人,都需要把自己的身份定位准,而且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除了基本权益保护,还要从破产保护的角度尽可能提高企业运营价值,提供债权清偿率。

再回到破产法理念对角色定位的影响。管理人在做一个破产案件,是以一个什么心态去做的,会对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后果,这就涉及到管理人对双轨制等破产理念是怎么认可的。他如果还是以原来的破产还债程序来做的,那么一个破产企业的资产很有限,他就不会去关注这个企业有没有未来的营运空间,就直接把这个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把这个破产资产进行简单的变卖、拍卖之后,就用来偿债了。甚至可能破产企业的的所有资产都是有抵押资产,抵押资产被处置之后,只能够抵押权人一家吃,其他人都喝汤都没得喝,这种情况下,有些管理人为了程序尽快终结,也就这样处理掉了,那么其他普通债权人是一分钱都没有的。当然,能够出清的僵尸企业尽快出清,但是有一些价值高的、具有重整可能性的,有未来升值空间的由市场去界定,一些符合市场的认可、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都应该把它盘活。比如,20年前后来我们所里咨询的一些光谷的高科技的企业、湖南地区的IP、商业秘密的企业,虽然都是轻资产运营,从破产还债的角度来讲,在拍卖、变卖之后是完全没有一点钱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简单的破产还债的这个角度清算去还债,所有债权人都是血本无归;但是如果我们以破产重整、重整再生挽救企业,把这个价值项目资产像一些IP的商业价值,像高科技的专利运用场景把它发挥出来,完全是可以把它运用起来的。而且清偿完债权之后,原来的股东还有剩余资产可以分配,企业老板的股东的家属以及他的连带担保也可以解除。所以这就是两个两种理念之下的一个企业结果的不同展现。

(四)破产法的体系

我们怎么去理解,怎么去学习破产法,首先要了解这个破产法的体系。

1986年,出台《企业破产法(试行)》,现已失效,但同时配套出台的司法解释至今还可以适用,只是需要注意和后出台司法解释的新旧适用问题。2006年颁布了《企业破产法》,并至今出台三个配套的司法解释,以及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以及基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所形成的各文件,与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等构成了破产法的法律体系。

但做破产业务,仅仅有破产法这个法律的支持往往是不够的。如单从破产管理人承办破产业务的角度,法律知识往往只能占30%,此外需要沟通能力、文书工功底等基本能力,还需要财税、审计、评估的基本常识,以及商业判断和运营能力。从全国破产审判的业务数据来看,大概每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重整成功的比例仅为5%左右,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破产清算掉了。怎么去把一个破产企业重整成功,是最考量破产管理人的商业能力和资源优势,如果没有投资人,一个企业即使破产清算的破产资产也是在一定期限内是卖不掉的。


二:破产的招式

心法是理念,那怎么去用心法去指导招式呢?从律所平台来讲,我不能简简单单讲如何用破产理念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开展,更愿意把这个招式定位为破产的应用场景,就是怎么样去用破产法的思维去解决其他问题。

(一)破产与诉讼

我们可以运用破产法思维去解决诉讼争议,最简单的就是破产和诉讼的衔接。一般来讲,我们做争议解决,无非就是通过各种协调、谈判、诉讼等手段,去帮委托人把钱拿回来,但有的时候通过诉讼,至少六个月甚至一两年,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下来搞个七八年都有,诉讼官司赢了之后拿了诉讼判决书,但是通过执行还是拿不到钱。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企业如果真的是有资产,只是不想给某个人还钱,基于企业老板不愿意背负“破产还债”的心理,我们可以根据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有关规定直接对方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需要其他理由,也不需要对方企业资产小于负债。法院破产审查立案的时候,对方就会被公示破产审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法院会通知对方是否提出异议,如对方提出异议认为其确实有资产,他也不会因为这么一个诉讼案子被裁定进入破产,就可能把这个钱还了,在极短的时间内取得回款。

破产被认为是非诉讼程序,但破产管理业务中少不了诉讼业务,包括破产债权审查,其中是会涉及绝大部分民商事争议中最常见的诉讼争议焦点,还能够培养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审判思维和诉讼思维,经过大量的破产债权审查后,可以用法官解决案件的思维应对其他的诉讼案子,将更加得心应手。所以说律师思维跟法官思维结合起来之后,让你再去做诉讼案子是更好去做的。此外,破产债权人是天然的案源池,通过全方位服务,可以解决青年律师的案源问题。

(二)破产与执行

诉讼、执行,必然分不开。但除了以破产思维解决争议外,还可以在执行中执行转破产审查、在执行中查扣冻破产债权等方式执行回款,还可以通过执行与预重整等方式结合,通过预重整、重整程序解决执行问题。但其中需要把控申请破产的时间和尺度问题,因为破产是全部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共同参与分配,有专门做执行案件的律师统计过因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而导致回款比例降低。

比如做银行诉讼及执行代理时,经常可以结合破产思维解决清收回款问题。在给银行出诉讼策略的时候,首先要进行确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确权,但确权过程中并不排除我要代表银行(债权人),与债务人谈判。通过谈判如果发现企业确实有资产,但相关资产已经被查封了好几轮,且其上设有抵押,而代理的债权人又不是唯一的债权人或有抵押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即使你去参与诉讼,执行下来,你也是不可能执行回款的。如果相关资产确有价值,仅因为诉讼查封、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项目烂尾,无法偿债,可以协调债权人、债务人谈判沟通,通过预重整或重整程序,经清产核资以及招募投资人等方式,实现债务人企业资产盘活,进而实现债权受偿,也是实现清收回款的一种方式。

(三)破产与刑事

在做破产案件过程中,也会涉及刑事案件。一是我们在破产案件中遇到破产企业的资产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局查封,被查封财产是破产资产,无法解封拍卖变现,不能用来偿还债权,此外还涉及刑事受害人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所产生的虚假诉讼问题,律师在做债权人代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规定规范办理案件,否则管理人查得债权人申报债权涉及涉嫌虚假诉讼的,将会移交司法机关。

(四)破产与非诉讼(不良资产、投资并购业务)

破产业务广义上是非诉讼业务,因管理人业务中涉及接管、调查债务人财产事项,涉及前往各行政机关查询公司设立及资产的调查、诉讼执行的调查,与传统不良资产尽调、投资并购尽调的模式差不多,而且不同的破产案件会涉及不一样的行业,有助于了解行业现状和企业优势,在财税基础知识的学习中学以致用能洞察企业的财务状态和利润空间,能够在投资并购业务中知识迁移、直接应用。

综合以上破产思维的应用场景,我们通过做破产业务,学会去运用破产思维,在做破产业务过程中培养的沟通协调、商业判断等能力,并以破产为手段,开拓自己的律师业务。从破产保护出发,破而后立,三生万物,链接各方主体,拓宽业务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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