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工资明细以及宋长存指认的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宋长存要求以6700元/月的标准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诉求,其计算基数未超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经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曾向宋长存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其要求宋长存倒签追认合同期限、一揽子承诺确认双方再无纠纷、免除公司责任,该要求已经超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必要合理内容,缺少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合法性,宋长存提出合理疑义导致合同不能续签,责任应由应由公司承担。
另外,公司称宋长存提供虚假工作记录,构成严重违纪。经查,公司所称虚假之处在于宋长存汇报其曾到访某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相关医院进行调查核实,该工作人员随机询问医院有关人员并通过打电话给有关医生,得到的答复是宋长存并未到过该医院、也未接触过相关医生。可是,公司提交证明该虚假事实的视频资料、电话录音并未显示被询问人员的身份、职务,且未向宋长存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此,一审法院通过查询,所得到的信息也与公司调查指认的情况不一致。由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辞退宋长存的事实依据不足,缺少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宋长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00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925元,两项合计183925元。
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应对宋长存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工资标准、合法解除劳动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虽主张宋长存在汇报工作时存在造假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