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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按工资申报纠纷】因3500万订货业绩归属纠纷,被判决开除职员宝格丽,赔偿69万人。

时间:2023-02-20 00:58: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3日消息,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丁某文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上海0106民初26992号)。

根据判决书,原告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被告无需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韩元。被告从2006年5月29日起从上海XX有限公司借调到原告处,到2013年12月31日为止,从2014年1月1日起,原告和被告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2020年10月29日,被告明知在系统中废弃交易需要店铺管理者的同意,但仍在系统中废除交易,并以个人名义篡改了订单的定金。

2020年11月17日,被告发了一封名为“P66员工投诉店长”的邮件给公司高管、多部门经理、各事业部的邮件组以及数十名外部供应商员工,泄露了客户信息。2020年12月3日,原告认为被告有重大惩戒和严重惩戒行为,并根据《员工手册》给被告签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后,目前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被告丁某主张,被告没有篡改销售订单的行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解除被告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是《员工手册》第8.8.11条相关内容,即篡改销售订单。与本案相关的3500万韩元订单的客户订购产品后,原告以被告为销售顾问,向客户发放了100万韩元的定金,客户及原告中国地区首席执行官签署了该存款单。此后,原告以被告为销售顾问,另行向客户发放了900万韩元的定金单售,原告恒隆店店长签署了该存款证书进行确认。

因此,被告认为,本案相关销售从一开始,原告就确认被告为相关销售行为的销售人员,被告基于上述两个定金单一输入系统的行为并不合理。被告没有其他可以达到合同解除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原告必须非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根据双方诉、主张意见和证据,查明被告从2006年5月29日起从上海XX有限公司借调到原告处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与原告建立了直接劳动关系,原告承认被告在派遣期间的工作期限包括在原告处的工作年限内,双方签订了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20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接待了客户赵某,赵某购买了600万韩元的翡翠戒指,该订单业绩以被告的名义计算后,被告维持了客户关系,并邀请他参加2020年10月13日北京高级酒宝典。当天,赵某订购了一套3500万韩元的高级宝石,当场通过手机转账支付了100万韩元的定金,被告出具了名为B0000015的销售证明。该证明上注明销售顾问是被告,赵某某和原告中国地区首席执行官在该证明上签名确认。

同一天下午,赵某通过银行转账额外支付了900万韩元,被告店长Fred签发了名为B0000021的销售证明,该证明上明确规定销售顾问为被告。2020年10月29日,被告带着这个3500万韩元的销售业绩输入系统,将销售人员列为被告。同一天,店长在没有与被告确认的情况下销毁了该销售记录,并将该业绩作为销售人员Vicky重新输入系统。当天下班前,被告发现记录被修改,将销售人员重新更改为被告,然后重新输入系统。

此后,原被告未能就订单业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通过个人业务邮箱向邮件系统各邮件组发送了题为" P66员工投诉店长"的电子邮件组。

2020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中指出,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通过个人业务邮箱向邮件系统各邮件组发送了题为" P66员工投诉店长"的电子邮件。根据《员工手册》第8章《员工行为管理细则及违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员工手册》第8章),被告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纪律。8.7.41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8.7.51未经公司批准,在公司内(通过留言板、网络等)发布信息、信息、个人声明等,情节沉重。

另一方面,原告2020年10月29日未经上级许可擅自更改系统中定金归属者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8章,8.8.11毁损、篡改、变更或伪造文件(发票、收据、收据、收据、收据、收据、收据、收据

2021年3月18日,被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原告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韩元,2020年个人销售奖金21.14万韩元,2020年支付店铺集体奖金24.96万韩元,2020年休11日支付折算工资49562韩元,2020年支付工资202韩元。

1年5月21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285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元;二、对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另查,原告《员工手册》第8.7条严重违纪行为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单方面决定给予员工书面警告处分:(41)泄露顾客个人信息或隐私,(51)未经公司授权在公司内发布(通过布告栏、互联网等)消息、咨询或个人声明等,情节较重的……第8.8条重大违纪行为规定,员工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该员工的聘用关系/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11)损毁、篡改、涂改或伪造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相关凭证、笔记本、病历证明等……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被告系因与原告就一笔3500万元的订单业绩归属存在争议,根据原告已确认的两张销售凭证上载明的销售人员信息,而将系统中该笔订单的销售人员Vicky改成被告;原告主张被告上述未经授权擅自作废交易,在系统中篡改销售人员名字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纪。

而原告在仲裁庭审及本案庭审中均确认被告和Vicky同属于高级珠宝销售团队,在北京高级珠宝销售展时均向顾客赵某某提供了服务。原告主张Vicky系3500万元销售业绩的实际归属人而非被告,但并未提交此类销售的订单归属或客户认定的证据材料。

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宝格丽店铺运营条例》第1.3.5条的规定,作废交易要在票据上备注详细原因及签名,从销售凭证来看,最初100万元定金单和900万元定金单上载明的销售人员为被告。之后,900万元定金单上被告的名字划去变为Vicky,但未备注详细原因及签名,原告主张此系公司的纠错行为,因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两张定金单已经作废的情况下,依据《宝格丽店铺运营条例》第1.3.1条的规定,被告根据定金单的实际情况进行系统操作并无不当。

再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群发邮件泄露客户隐私的违纪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在原告处工作多年的老员工,本应通过恰当的途径进行反映或者申诉,被告采取群发邮件的方式确有不妥,但是根据原告《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行为的严重程度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现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法院认为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结合被告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收入情况,法院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元。同时,鉴于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未支持的请求予以认可。

同时,法院向原告指出,本案系因公司销售业绩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原告应当给予妥善处理。对公司销售业绩的归属操作流程原告可以通过制定公司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和完善,确定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如何归属并严格执行,以保证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长久稳定的运营。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丁某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为BULGARI S.P.A.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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