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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造假申报】紧急通知!高新技术企业操纵欺诈补贴判刑

时间:2023-03-23 01:47: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许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2.许某某属于从犯;3.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4.许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及时通知家属将获得的50万元补贴全额退还;5.对许某某适用缓刑既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也有利于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综上,建议对许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回全部赃款,对被告人许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至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艳媚

人民陪审员  张杰英

人民陪审员  冯焕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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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高新造假骗补贴只是埋下了一个迟早会爆炸的“定时炸弹”。


相关部门也在陆续对入库不合格的高企进行清理。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追回补贴,并对过去一段时间享受的税收优惠予以弥补,并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前,企业应充分审查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特别是硬条件,如临时不符合提前规划的要求,不捏造不符合企业特点的数据,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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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企严查这6个方面

高企检查主要分为认定前检查和认定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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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法缴税!

附: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指南

特别提醒:“该来的迟早都会来的”,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轻轻松松”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无忧无虑”享受高新优惠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没有成为高新的,如果自身条件不满足,也不必抱着侥幸心理,找中介帮忙去“赌”;已经成为高新的,如果当年条件不满足,也尽量不要冒险享受优惠。毕竟,出了问题,没有人会替你去补窟窿的!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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