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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概念】贪心不能逃税,自然人对虚报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后果知道多少?

时间:2023-03-20 19:09: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的规定,因此,给了个别纳税人骗取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可能。

对李某骗取个人所得税退税的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未有定性骗税并按照骗税进行处罚的规定,可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杜撰5000元已缴税款并申请退税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及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李某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并通知李某,但李某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李某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李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李某实施联合惩戒。

从上述案例可知,自然人应重视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应轻信网上教唆违法的所谓退税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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