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虚假申报概念】自然人不申报与税收有关的法律风险,也不申报虚假税金。

时间:2023-03-05 20:57: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包头中西岁涉税风险管理平台由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和离职高级税务调查员组成。对企业收购、重大对外投资等重组事项的需求。我们可以就大象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管理和财务状况、法律关系、大象公司面临的机会和潜在风险提供尽职调查和决策意见。我们将对尽职调查结果和决策意见的真相、合法和正确性负责。

当纳税人或税务当局在涉税风险(税务机关面临“事件双重调查”)方面需要帮助时,我们将争分夺秒,充分掌握涉税风险事项的初步收集证据,并从税务和纳税人的不同角度论证可能的最佳应对结果,然后通知客户,再次接受客户委托,努力解决涉税风险初始阶段。

如果文章对你、税务机关、纳税人有帮助,请转达给与你分享的朋友们。欢迎使用图片的队列(QR)代码(或扫描)。

要聘请包头中西涉税风险管理小组应对涉税、涉法风险。要组织财税工作或风险应对训练,请联系党组兵老师。

手机(微信): (唐朝兵公司),邮箱:1628956101@qq.com

自然人不申报与税收有关的法律风险,也不申报虚假税金。

党召唤士兵

自然人不了解税法等,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税,也可以不虚报。会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与税收相关的管理风险,同时给自己带来遵守税收的风险。

自然人不申报或虚报与税收有关的风险。

一、追缴税金的期限

1.逃税

自然人涉嫌逃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对自然人的税金。

2.没有按规定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行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26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大逃税、抗税、欺诈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未纳税申报,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税金的,属于逃税、抗税、欺诈税。追征期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未付或少缴、少扣、不扣、不征收、少收税款,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规定追征金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承认纳税人逃税行为。

1.逃税行为特征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

(二)帐簿的多热量支出或卑鄙、小热量收入;

(三)不通过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逃税行为结果

纳税人造成少交税或不交税的后果。

第三,自然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虚假纳税申报违法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规定自然人的纳税义务必须被承认为纳税人。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应当进行纳税申报。

2.自然人没有纳税申报

(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自然人不申报税金,不超过追缴期限(税额累计不超过10万韩元,追缴期限为3年,税额超过10万韩元的5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纳税人不申报纳税”。规定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同时命令自然人限期申报税金。

(2)自然人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税务法律文件,限期内尚未申报的,涉嫌逃税违法。主管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税务调查部调查。税务调查部可以对自然人征收税额的50 ~ 5倍的罚款,并移交给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

3.自然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自然人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了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结果。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页265页第3条,解释说:“纳税人申报了,但申报不是真的。”虚假申报和虚假申报的意义是一致的,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追究法律责任。第《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 146号,"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硕[2002] 33号,第二条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交虚假纳税申报书、财务报表,被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自然人涉嫌逃税违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案件移送税务稽查部门。

四、自然人税收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无权对未纳税的自然人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号,“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规定,自然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其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对自然人欠缴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收争议解决

1.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

(1)自然人主张超过税收追征期限

自然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规定,主张权利,于法有据。税务机关应当支持,但主管税务机关会面临不作为,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渎职而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2)自然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无法纳税申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均要求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而且无论“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还是原来地方税务机关的综合征管系统,均可以实现自然人申报纳税。

(3)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宣传不到位或未及时通知自然人纳税申报

依法申报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报纸、杂志、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了广泛税法宣传。

自然人主张税务机关未进行税收宣传或未及时通知申报纳税,造成其未申报或少申报税款,于法无据,也与事实不符。

2.主管税务机关与税务稽查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自然人未申报缴纳税款,可能会给自然人下达《责令限期改通知书》等相关税收法律文书。自然人在期限内未纳税申报,可能涉嫌偷税,将案件移送税务稽查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对超过追缴期限的税款不再具有追缴权;对于在追缴期限内的未申报税款,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自然人在限期内未申报,才可以被认定为偷税违法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仅依据通知自然人纳税申报,拒不申报,涉嫌偷税证据移送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可能会因为主管税务机关执法程序与实体存在瑕疵,拒收或部分拒收涉嫌偷税案件。

六、税收风险应对

自然人不申报或虚假纳税申报,既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税收管理不作风险,同时也会给自身带来涉嫌偷税或未申报纳税违法风险,面临欠缴税款0.5至5倍的行政罚款与“税收黑名单”、限制出境等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措施带来的经济、信誉损失与诸多不便。

1.税务机关

(1)引导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一、实施分类处理,重点查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新形势下,衡量税务稽查执法办案水平高低,不仅要看是否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而且要看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税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不同形态实施分类处理,重点查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责,宽严有据,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引导遵从

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重在培育扶持,推动创业创新。对经风险识别、判断,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线索或者疑点的,一般不确定为稽查对象。在实施随机抽查中,要以风险管理导向下的定向抽查为主,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纠正其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更要注重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遵从。

(三)鼓励自纠

对随机抽查的企业,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对主动、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规定,依托纳税服务职能,以通过涉税风险“以案说法”座谈、培训等方式,引导自然人通过自查,申报缴纳欠缴各项税收,显著减少主管税务机与自然人的涉税风险。

(2)对于超过追征期的税款,可以责令扣缴义务人继续履行扣缴义务

自然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人承担法定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以免造成税收损失,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涉嫌玩忽职守、渎职法律风险。

2.纳税人

自然人作为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申报税款,明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自然人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措施有异议,申请听证、复议、诉讼时,一定要求其委托代理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明确,这些涉税争议解决措施,是基于主管税务机关执法程序瑕疵,还是税收法律依据与计税依据有误(实体)。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自然人不需要委托代理人也可以轻易“赢了官司”。上级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按合法的程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个争议解决结果,没有免除或减少自然人的任何税收法律责任,反而增加了自然人的争议解决委代理费用支出(若是风险代理,这个代理费会很高),也可能影响自然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这显然不是自然人的委托代理目的。

2019年1月19日.包头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