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 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乡镇林场等经 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且流转期限在 5 年 以上(含 5 年) 的,登记机构根据流转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 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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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以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和地上林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47 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 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 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 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 法》 第 53 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 登记:
(1) 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向发包方备案, 当事人可以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和地上林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但 承包方不因此丧失承包经营权;
(2)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取得林地 经营权,且依法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3) 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办理林地经营权登 记的,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02
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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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1) 申请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2) 因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 原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错误或数据不完整或记载内容已发 生变化,通过内业无法核实修正,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满足登记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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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如何开展?
(1) 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 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 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收取地籍调查费用,增加申请人负担;
(2) 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 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要积极提供有关非涉密的基础资料,协助当事人开展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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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宗地如何划分?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为确保地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方便权利人申请,减轻申请人负担,有效解决宗地碎片化问题,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 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等技术标准,结合现实需要 和实践经验,在地籍子区内,依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在划清国家所有林地和集体所有林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和 宗地划分原则,确立“同一地籍子区、同一权利主体、同一森林类别”的宗地划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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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时,宗地相邻权利人缺席指界或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如何处理?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需要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 的,应当依据不动产地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地籍调查。如果相邻 宗地指界人无故缺席参加指界,或因指界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 盖章影响登记发证的,应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 《不动产权籍 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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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共有林权宗地分户现场指界?
共有林权宗地分户,应在明确各自权属界线的基础上,由发 包方牵头组织、林草部门技术指导、全体共有人到场指界。共有人无 法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指界。对未到场指界的,应将界址调查结 果告知指界缺席人。缺席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应当 在十五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调查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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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自留山证记载的“小地名”与“林班号、小班号”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不相符的,在地籍调查时如何确认自留山位置?
原发放的自留山证记载的“小地名”与“林班号、小班号” 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不相符的,一般应以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号、小班号”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作为确认自留山位置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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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已有成果开展地籍调查,部门间如何协同配合?
登记机构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 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
(1) 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 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 形成宗地图层,林草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2) 原林权登记档案因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位置的, 应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在不低于 1:10000 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 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 查明确四至界线,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
(3) 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 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 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4) 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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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如何编制?
为了保持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便于土地承包 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衔接管理,林地经营权直接采用相应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林地) 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 宗地部分流转的,应依据流转合同载明的界址范围分宗设立不动产单元,变更不动产单元代码。
03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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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在程序操作上应当如何把握?
依申请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在具体操作上,应当注意把握好 以下 6 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 证—立卷归档。
(1) 申请: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事项,确定权利类型和登 记类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持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 权证书或林权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处 理决定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不动产 登记申请表》有关内容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询问申请人、做好记录。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交予申请人; 对于不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于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核: 登记机构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根据 申请人申请的权利类型、登记类型,审核申请材料是否提交齐全,申 请主体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内容一致,宗地图界线是否清晰,是否与宗地四至描述吻合等。对申 请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对能 通过信息共享或影像图确认林地、林木灭失情况的,可以利用技术手 段进行查看。经审核需要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4) 登簿: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簿人员将申请登记事 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 缮(发) 证: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制作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6) 立卷归档: 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将所有的登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的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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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 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果存在纠纷,应当先解决纠纷,再申请登记。
(2) 是否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如果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包 括已依法登记发证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权属来源证 明材料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办理首次登记或者原首次登记未完成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其他情形 由申请人负责提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然后再提出申请登记。
(3) 申请登记的林地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 是通过审批取 得、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其他承包方式取得还是通过流转方式取得 的,然后根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的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权利类型。
(4) 申请登记的权利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尚未依法登记, 则应先办理首次登记。如果已经依法登记,则应根据不动产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确定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
(5) 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确定权利类型
和登记类型的基础上,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6)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 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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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已经取得林权证,是否一定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 33 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 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只有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移、更正以及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 权利人才需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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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林种变更登记申请的,林种变化证明由谁来提供?
林种是指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特种用材林等。 林种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组织划定的,因此证明林种发生变化或调整的材料应以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或出具的证明为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 方式从林业部门直接获取林种变化材料的,不应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林 业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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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权利人因林地分割、合并,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适用哪种登记类型?
出现法定事由确须分割合并的,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林地, 只是不动产自然状况的变化,不涉及权利主体的变化,应当按变更登记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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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事项需要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17 条的规定,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及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应当在登 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除上述情形外,登记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公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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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中,“权利人”栏与“权利其他状况”栏如何填写?
( 1)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农户自留山等 户内共有的不动产,“权利人”栏填写户主姓名,“权利其他状况”栏 填写该农户享有共有权利的其余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 关系)。
(2) 共有不动产,发一本证书的,“权利人”栏填写全部共有人 姓名,“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持证人姓名; 若共有人填写不下的, 则“权利人”栏填写“张三、李四等X 户”, 全部共有人填写在“权 利其他状况”栏中“持证人”后一行,如“共有人: 张三、李四、王 五……”。
(3) 共有不动产,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姓名, 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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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在审核集体林权抵押首次登记时应当注意什么?
在审核集体林权抵押首次登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林权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原林权登记);
(2) 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 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 最高额 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3)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4) 自留山的使用权等禁止抵押和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5) 以林地经营权抵押的,该林地上的林木是否一并抵押; 以林木抵押的,该林木所占用土地的林地经营权是否一并抵押;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第 4 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27
申请林权类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供评估材料吗? 能办理最高额抵押吗?
不需提交评估材料。可以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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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约定收益分成的,办理登记时,发包方能否登记为共有林权权利人?
在林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属于债权而非物权,因此,发包方不应登记为林权共有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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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未到期,且子女均为非农户口,能否办理林权继承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 “林地承包的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林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 继承法律关系,由农户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登记机构依申请 按变更登记予以办理。承包户消亡后,其落户在城镇的子女可以继承 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依申请按转移登记办理。同时,在不动产 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林地承 包经营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到期后,发包方收回林地,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
30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 继承人持林权证或不动产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54 条规定,通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 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 可以继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农户口的居民,因此,无论继承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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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林地因离婚等原因分家析产给女方,而女方户口迁出本集体的,应如何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31 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 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 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 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承包林地离婚析产 给女方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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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19 条规定: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 地经营权。那么如何理解收回林地经营权? 收回林地经营权后,登记 机构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的,林地经营权权利 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收回林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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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是否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林权登记遵循“林地一体”的登记原则,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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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人已取得林权证等权属证书,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如何办理?
原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权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如果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1) 在换发证书时,原登记的权利类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的权利类型进行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
(2) 涉及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形的,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
(3)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集体林地的,按照林地承包经营 权/林木所有权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没有完整记载所有 家庭成员的,根据原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记载的家庭成员信息,在登 记时补录。原林地承包合同没有完整记载所有家庭成员信息的,根据 权利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在登记时补录。家庭成员已经 发生变化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 对于原林权证上只记载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森林、林木 使用权的,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林地权属证明,满足林地、林木一体 登记原则的,登记机构依法登记换证; 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林地权属 证明,则暂不予换发不动产权证,但原林权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