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土地征收事先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实施征收的情况是为了公共利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始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事先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内容。土地征收事先公告应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认识的方式,在土地将被征收的乡、村、村民群体范围内发布,事先公告时间不超过10天。(阿尔伯特爱因斯坦,Northern Exposure,土地名言)从土地征收事先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追收范围内抢劫建设。违反规定抢劫、建设的,对抢劫、抢夺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开展土地状况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所有权、支流、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所有权、种类、数量等。行政机关应当调查、登记土地现状,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权人一起确认。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面审查土地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预防措施和处置计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由申请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价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大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五、发布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土地将被征收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到30天。
征用补偿安置公告应同时记载补偿登记处理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六、组织听证会
大多数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制定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七、土地征用补偿登记的处理
想要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授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进行补偿登记。(未按计划办理征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事先调查结果为准。)。
八、签订征地补偿和安置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证会等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持有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
九、土地征收审批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社会装备用等,并保证全部分配、专用。相关费用不足的人不能批准征收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征用前期工作后,才能申请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报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审查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为《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土地征收批准服和土地征用决定进行实体处理的行政服的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判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是,省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以再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不受理、驳回再审申请的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判决行为。
X.土地征收公告公布
土地征收申请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征收土地的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十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二、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十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表,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