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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经过】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时间:2023-03-19 21:11: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5.申报的债券有担保的情况下,必须提交证明担保的证据。请求其他管理员提供的信息。(c)确认索赔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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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对于管理人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实务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管理人接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并出具申报回执,其后经实质审查,编制债权表。

2、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对象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债权的数额、性质、债权人等有关内容,可采取向管理人或申报人进行询问,查阅申报债权所附的证明材料等方式对申报债权进行调查,且核查中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与纠正。

3、审理法院确认。债权表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事项;第二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确定无异议的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确定每一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即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果,所以债权人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异议的债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三、破产是集执行和集体清偿程序为一体的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

破产债权的申报是债权确认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依法依规申报债权,并且其债权履行了法定的确认程序后,才能行使实体受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越过破产程序,单独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是破产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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