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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经过】债券申报的概念是什么,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3-12 13:31: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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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本质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首先要检查债务,核查债务需要债权人申报自己的债券,债权申报是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破产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尤为重要,甚至可以称为起点式。那么,债券申报的概念是什么,是如何规定的?

网民咨询:

债券申报的概念是什么,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展览律师事务所卢林林律师回答: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制定程序,主张和证明债权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判决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者,并在判决之日起10日内通知和公告已知债权人。

债务人宣布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者,债务人的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

河南詹吉律师事务所卢林林律师分析:

特别索赔申报分为:

1、未到期的债券。未到期的债券在收到破产申请时被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券。附带利息的债券在破产申请收到时停止利息。没有利息的债券不管到期与否,都以本金申报债券。

3、附加条件、附加期限的债券、诉讼及仲裁未结债券,债权人可以申报。

4、连带债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券,也可以共同申报债券,但只能申报一次。

5、连带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权对全部债权同时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清算总额不超过债权金额。

6、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解除双方都没有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解除合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度,违约金不能申报为破产债券。

7、担保人和共同债务人。在已经承担的清算责任中,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女任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战时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李贺市优秀青年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各种民事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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