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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确认】案例:债权人无权按照规定不向管理者申报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时间:2023-03-19 13:41: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报债权”的规定,向金誉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中原资产公司不得提起本案债权确认之诉,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中原资产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其向金誉公司管理人提出破产债权异议申请等同于申报债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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