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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申报期限】出口企业看!4月20日到期

时间:2023-03-16 17:28: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出口企业注意到了。

2021年出口货物豁免退税申报期限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4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退税申报必须在货物申报出口日(以出口货物申报单“仅限出口退税”的出口日为准)下个月至次年4月30日期间领取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免除)的出口货物必须在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内汇款。

因此,2021年出口货物豁免退税申报期限和2022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

注意事项

1、证件不齐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4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征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款(免税)税或未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一律退款(免税)

2、收据逾期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有农田租赁等增值税政策明确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4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征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收回或收回手续的,可以在收回或收回不手续后申报退款(免除)税。

3、非接触处理通道

纳税人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征税行为均可通过电子税务机关或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方式提交电子数据,申报出口退税(免征)税。

基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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