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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申报期限】[商品监督通关]《无费用偿还商品》(代码3100)操作指南

时间:2023-03-10 00:17:5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政策解读

_ Policy interpretation _

《无费用偿还商品》(代码3100)操作指南

针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质量上存在问题等需要交换的情况,海关设置了专门的监督方式“不计代价补偿货物”(代码3100)。今天编辑将指导您具体如何操作。

服务范围

01

定义

不计代价补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受损、短、质量差或规格不符合的原因,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物相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02下列情况不适用于这种监管方法:

(一)进口加工、供应加工贸易进口项目和出口成品因受损、短缺、质量差或规格不符而进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物相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的,分别适用具体说明的项目或成品交换的监督方式。例如,“项目退货”(0300)、“项目退货”(0700);“退回来料成品”(4400)、“退回供应品”(4600)。

(二)对进出口货物不付出代价,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出入境的,管制方式为“其他”(9900)。

2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元首出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自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报不付出代价偿还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3申报所附资料要求。

1免费进口商品,

申报的时候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原进口货物交给海关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原进口货物不足的不必提交。

(三)原进口货物纳税申报表或《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五)海关认为必要时,收货人还应提交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受损、不足、质量差、规格不符合的检验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2免费出口商品,

申报的时候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返回入境的进口申报单。因为原来出口货物短,出口不付出代价就还商品,所以不需要提交原来出口货物的退位入境的进口申报单。

(三)原出口货物纳税申报表或《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五)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损坏、短、质量差、不符合规格的检验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4税收管理条例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元首出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自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报不付出代价偿还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温馨的提示

1进出口属于《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范围,需要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口申报书监督方式为应征豁免:“-一般课税”(101)、“其他法庭”(299)、出口申报书监督方式为应征豁免:“其他法庭”(299)。

3补偿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退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报关单》栏应填写原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

6问答时间

不付出申报进出口的代价偿还货物,退货或退货与入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与合同规定不完全一致,该怎么办?

首先要向海关说明理由,经海关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其税则号列(8位数税号)未变更的,应审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适用于原进出口货物的征收率、税率,以确定其完税价格并计算应征税。应征税比原来进出口货物已经征税的高,要补充税金的差额部分。应征税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收税的,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可以退还补偿商品货款部分相应的税金。如果没有补偿货款,税金的差额部分就不会退款。

回答

如果原来进出口货物是自己处置的,怎么计税?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不付出代价偿还货物,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不出境,不放弃移交海关,或者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返回入境,应予以回应。

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期限怎么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海关放行前因遭受损失或损坏可予减免税的货物,还可以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吗?

如果对买方企业减税或免税后,卖方企业又赔偿了相应货物,对这些赔偿货物同样不能按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照章征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和“退运货物” 的区别是什么?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换货”,原货物退运并更换相同的货物,不退还原货物已征的税款。与其对应的进出口货物退运环节监管方式应为“其他”(9900)。

退运货物是“退货”,原状退货并退还原货物征收的税款。再进(出)口与原出(进)口货物相同的货物,已与原货物无关,须照章征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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