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9年12月加入某公司,月薪为18000韩元。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必须提交加班申请,按程序批准。”未批准的不承认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王先生入职后,根据某公司的日程,实行了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9点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根据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但某公司实际上没有履行批准程序。王某于2020年11月与一家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一家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出席记录、与部门负责人和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记录等。公司承认了这一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没有公司批准手续为由,拒绝向王先生支付加班费。无奈之下,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判决某公司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支付加班费5万韩元。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一家公司将向王先生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加班费5万韩元。
[事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某公司在没有公司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能否拒绝向王先生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劳动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能每天延长3个小时,但一个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根据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一)劳动者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工资的150%以下的工资。(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不能安排休息日的,支付比工资高200%以上的工资。
从上面可以看出,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提交的出席记录、与部门负责人和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记录等证据构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公司也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司实际上没有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这不影响王先生对加班事实的承认。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老王的加班费。
[法官通知]
公司规章制度对雇主和工人都有约束力,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劳动者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南方公报消息,谢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