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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如何申报】21点以后才加班吗?法院:制定制度要合法合理

时间:2023-02-15 11:37: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晚上9点以后才能算加班,支付加班费吗?安排所有员工加班,唯独让一个人每天享受闲暇吗?法院提醒——

制定加班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本报记者裴龙祥

阅读提示

加班应该如何定义?被偷的加班时间怎么算?针对哪些员工不加班算不算侵犯劳动权益?实际上,这些加班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备受关注。法官指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长/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公司规定21点以后才加班吗?

——下班后3小时加班是不合理的

最近,商良(化名)因为加班时间问题和企业对朝法庭。入职初期,公司《员工手册》发电子邮件通知说:加班需要员工申请,18:00到21:00是员工的晚饭和休息时间,21:00以后是员工加班时间。

入职后,昌亮通过公司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近100个小时,但其中仅承认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拒绝支付18点到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

商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累计支付加班工资5.7万多韩元。支持仲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根据昌良出席记录,结合加班申请记录,扣除上梁合理的吃饭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付上梁加班工资3.2万韩元。

公司、上梁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公司有规定员工加班时间计算方法的规章制度,为什么要支付工人额外的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内法、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另一方面,关于21点以后加班才算加班费的规定,法院指出,从18点到21点最多3个小时,远远超过合理的吃饭时间,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是不合理的。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按照公司规定,仅在18点到21点主张员工晚宴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期间提供劳动的情况,显然缺乏合理性,法院没有收到信。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徐炎表示,法院在充分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的雇佣自主权的同时,法院应保护劳动者因加班而享有的合法权益。非法避免雇佣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应被认定无效。

唯独我没有加班,收入减少了?

——差别待遇应视为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实际上,部分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部分工作岗位需要定期安排员工加班,工人的实际收入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两部分,加班费往往占不小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会因为工资待遇降低或雇主不提供劳动条件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某商标厂在全体数百名员工加班的情况下,一年多没有安排缪某加班。穆某向这家工厂发送了《辞职通知书》,说该工厂有差别待遇,侵犯了其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该商标工厂在整个加班情况下不以Mu先生加班为目标,该差别待遇行为应视为没有为Mu先生提供劳动条件。因此,这家工厂必须向穆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种情况是,一家公司因为操作剪刀的职员离职,新职员不熟悉那台机器的操作,所以安排熟悉操作的张某临时担任该工作。张先生不同意,公司不再给张先生安排加班。4个月后,张某说公司减少了加班时间,工资待遇不合理地减少了,因此提议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强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张某的工资略有降低,但降低工资是因为加班时间减少,加班是否属于雇主的雇佣自主权范围,该公司在保证张某正常出席并如实结算工资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张某加班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上海江三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鹿平据此分析,对于雇主是否安排加班,法院一般属于雇主的雇佣自主权范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取消加班的安排有明显的目标,法院可以在实际审判中考虑这一情况,支持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单位的加班规定不能回避雇佣费用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长/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徐炎法官认为加班的前提是标准工作时间和综合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对上下班时间有约定,超过约定时间提供劳动属于加班,包括延长、节假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徐艳还表示,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加班只是应对临时工作需求的应急方法。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部分应成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院应充分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的雇佣自主权。与此同时,法院要保护劳动者因加班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对非法回避雇佣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判断无效。

“工人是否加班是雇主的雇佣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在实际行使这项权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合理性。”曾绿平律师认为,由于企业雇佣管理要求,员工的工作时间需要减少时,应充分考虑公平性。另外,对于经常加班的职务,招聘时要明确告知求职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实际报酬。另外,为了缩小劳动者了解实际收入构成后产生的心理差距,用人单位应合理设定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的工资比率,减少加班日程调整对劳动者实际收入的影响。

在家办公期间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本报记者裴龙祥

最近上海疫情严重,不少企业和劳动者予以协助

防疫要求选择居家办公,相应的一些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没有了以打卡计算加班时间,许多职工疑惑:“居家办公,到底可不可以主张加班费?”

郭女士的丈夫在某建筑设计院工作,常常工作到深夜。郭女士忍不住抱怨:“他常常晚上11点了还在画图,以前还能算加班时间,现在在家工作一点没少做,如果不计算加班费,那收入比之前还少了。”

对于居家工作期间是否有加班费,有人认为,劳动法中仅规定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或调休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三种情况。隔离期间居家办公,不属于这三种情况之一,且隔离期间并非休息日,因此无法主张加班费。

法律的规定和适用究竟如何?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叶佳、法官徐艳。他们表示,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实际在物理空间脱离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与生活难免混同,用人单位难以进行时时监管。具体如何认定有效工作时长及加班情况应根据个案分析。

两位法官进一步解释,如果用人单位严格要求劳动者在相对独立的空间内按照标准时长进行工作,则按单位要求超出时长进行的工作可适时认定为加班。他们特别提醒,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与固定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指示以及可显示工作内容沟通、完成时间的证据。

更为普遍的情况则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相对宽松,劳动者工作生活存在高度混同,难以核定劳动者一天的有效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下应秉承同力协契、共克时艰的理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分配双方权利义务,不宜以劳动者最晚工作时间简单机械地做加班认定。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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