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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纳税申报】挂在坏账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时间:2023-03-14 01:38: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很多财务上的苦恼:

公司一直有无法收回的货款、人工费,不知道怎么处理,能给我支援吗?

今天,我们发现挂在坏账上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22条规定

企业债券及预付款不良损失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资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合同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判决书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或者提交法院判决结束(中)执行的法律文件。

4.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工商部门应当取消和吊销营业执照。

5.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债务人个人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应该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益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应当作债务人损害情况说明和放弃债权陈述。

第23条规定

企业拖欠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不良损失,但要说明情况,出具特别报告。

第24条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韩元或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1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但可能会因坏账损失,但要说明情况并出具特别报告。

根据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只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由企业留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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