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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纳税申报】年末结算前企业坏账损失的五个关键提示。

时间:2023-02-26 07:06: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首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坏账损失?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理财[2002]513号)规定,企业在库存验证的基础上,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应视为坏账,及时处理。目前损益,属于生产经营期。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用作清算损益。处理坏账损失后,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不良贷款损失根据情况确认如下: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工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相关资料。扣除以债务人清偿财产的部分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将被视为坏账。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者遗产未清偿、没有继承人的应收账款,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后,应当视为损失坏账。

(三)因涉及的应收款、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败诉判决或胜诉判决而无法中止执行的,视为损失坏账。

(四)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企业依法有催债协议记录,可以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扣除对该债务人的各种支付金额和相关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海外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催债未收回,三年内未进行任何业务往来的,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公司(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获得逃亡破产证明后,因坏账而遭受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券,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的金额相同,同时进行,并通过书面协商,相互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二,企业发生坏账的情况下,如何记账?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租法是指在实际发生不良损失的情况下,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租,列为当期损益的方法。此方法也适用于运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运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信用少、不良损失风险小的企业。

确认坏账准备时:

借款:资产损坏损失3354坏账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包括“营业外支出”)

贷款:应收账款——公司

2、初步到达法

准备法是指企业预测可能如期发生的坏账损失,形成企业坏账准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情况下取消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

期末按一定标准支付坏账准备金。

借方:资产损坏损失

贷款:坏账准备(计数)

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款: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款:应收账款——公司

期末,提取的坏账大于实际减少额时:

借款:坏账准备

贷款:资产损坏损失

第三,企业坏账损失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只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由企业留下调查。工作要完全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2条企业创伤及预付款项不良损失,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资料确认:

(a)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判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提交法院判决结束(中)而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工商部门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债务人个人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益税情况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损害情况说明和放弃债权陈述。

第四,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提交特别报告?

根据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3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可能被用作不良损失,但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交特别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1万分之一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但可以作为损失坏账,但要说明情况,出具特别报告。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取消的税证事项清单第3段规定,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扣除特定损失时,应保留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提交的特别报告。取消后改为纳税人持有准备,由自行签发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损失的书面陈述。

第五,是否应该追缴上一年形成的坏账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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