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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资产申报】第一个《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基准含义

时间:2023-03-13 19:34: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胡建兵

1月1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发送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中国第一个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双方或一方收入如何,夫妻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或协商,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对方获得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但是在过去很多离婚事件中,一个当事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很常见。法院的财产调查难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衡阳县人民法院向此次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送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具有象征价值。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2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衡阳县人民法院印发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根据这项新规定出台的具体创新措施,长期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部分。

衡阳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附《申报令》和《财产申报书》、《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定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迫使当事人如实申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法院查明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实施,法院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彰显法律的民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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