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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资产申报】书城法院发行了第一个《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时间:2023-03-06 06:59: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3年1月3日

徐青法院一起提出离婚纠纷案件。

双方当事人发出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2023年1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后

这是天津法院发出的第一份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基本事件

甲老师和乙女士在一次家乡聚会上见面后产生了好感,坠入了爱河,不久就进入了婚姻殿堂。一年后,两个人的爱情结晶诞生了。但是结婚后双方的关系始终难以融洽,双方经常因为家务、子女教育、养育等问题争吵分居。孩子年纪太小,跟着乙女士生活,但乙女士一家打扰了甲先生,去探望了。

甲老师认为自己和乙女士之间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副其实,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判决,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依法审理

为了准确查明双方财产情况,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清法院发布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要求双方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申报的适用情况和时间、未真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依法拘留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向本院如实申报。

在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很难全面了解对方的财产,法院很难在此类案件中顺利进行财产调查。

向离婚诉讼当事人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主观推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如果有离婚许可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对其判决较少或不分财产。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提高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开诚布公的诉讼。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对对方的名录财产状态申请登记,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验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犯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资料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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