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权利和义务对等,现在义务来了,权利还会远吗?CDE于10月9日发布了《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临床技术要求》,对海外上市药品在国内上市或模仿提出了临床指导方针。今天一起看一下关于仿制药的部分,即新登记的分类新的3种临床指导意见。
对未在国外上市的药品的临床技术要求应遵循临床评价的基本逻辑,充分评价中国患者的临床要求、国外研究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种族因素的影响。根据中国患者利益/风险评估的需要,确定国内上市所需的临床试验技术要求。
在临床需求评估中,有人指出,应分析我国疾病流行病学的现状、疾病的严重性、预后、现有治疗手段及其局限性,明确该药品与国内现有治疗手段的比较优势。判断中国患者的临床需求程度。对于临床上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危重疾病和罕见病治疗药物等,监管机构鼓励以解决公共药可用性为首要前提进行审查批准。但是敲脑袋想想,新的3种申报越来越难满足临床上缺乏有效治疗的重症患者和罕见病治疗药物。原因是,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发展和审查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药品在中国上市时间和国际上市时间差距越来越小,越来越多的稀有药品在国内上市,新三类申报留下的品种今后将越来越少。
仿制药对国外上市的国内未上市药品的临床试验要求,应综合确定原研究药品的临床评价结果及制剂学两个方面。根据临床评价结果的考虑部分指出,根据原研究药临床评价结果,进行必要的中国患者人口临床试验的要求与原研究药一致。由于很难获得原研究药品的完整临床试验数据,这可能会影响对原研究药品的充分临床评价,因此,支持中国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往往需要进行必要的临床试验。几句解释是临床试验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必须确认药品的安全效果和种族差异。
根据制剂学的考虑,首先要确定参考制剂,参考制剂要有足够的限制性和安全性数据,主要是欧盟、美国、日本批准上市并列为比较剂的药品。欧盟、美国和日本都有药物审查报告,从中可以获得很多有效的信息。美国的橙皮书明确规定了参考制剂,是一个非常好用的数据库。日本也有一本桔皮书,但美国不全面。对于口服固体制剂,根据公布的技术要求,有必要进行生物特性研究,很多产品很难避免BE试验。对于复杂的剂型(脂质体、微油、外用剂等),应结合药物和适应症特点,在药学和非临床比较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考虑必要的临床试验,支持克隆药品和原研究药品之间功效和安全性的可比性评价。这个很麻烦。对于在美国上市的药品,FDA通常会发布个别药品的BE指南,产品-规格指南FOR GENERIC DRUG DEVELOPMEMENT Database中可以搜索到。对于外用剂来说,一些药品的BE指导原则在我的药剂外行看来相当麻烦,是体外试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模式。有更夸张的品种,比如克里沃罗软膏,指导原则有两个方案,一个是体外实验和体内PK实验的结合,另一个是有临床终点的人体实验。难度不小,开发成本飙升。
最后,回归主题,义务出来了。开发新的3种仿制药的费用相对较高,因此不知道以后是否会出台相应的政策,是否会以市长/市场垄断机的形式进行补偿。我们拭目以待吧。个人认为,为了验证安全性和种族差异,应该对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给予一定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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