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漂现象律师的原创普法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从2023年初开始,当地关于各地方法院的第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新闻频繁报道,但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不是新的,也不是新的制度。此时引起社会关注主要得益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法律基础
201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 128号),建议从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号(法发[2018] 12号),该意见第44条规定:“就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传达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当事人在证明期限届满前《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人民法院应当明确通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拒绝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可以依法不过分或过分,还可以训斥当事人。情况严重的人可以记载在社会征信系统或就业岗位廉洁性记录中。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因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继出台了《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重申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财产申报范围、申报义务、责任等作出了不同程度的细化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更详细的《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对“需要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列举性精细化规定,明确了将“不如实申报的行为”纳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情况,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和适用提供了切入点和衔接点。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条《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相关申报内容是指结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来说:(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二)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物品等价值较大的动产(4)银行存款;(五)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股息等生产、经营利润(六)股份及其利润;(七)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八)投资保险;(九)知识产权的利益;(十)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财产除外。(十一)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必须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1)申报债券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偿还贷款的动产或不动产;(三)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登记的,或者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如果第6条当事人没有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如果确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认定该当事人有隐瞒《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第47条第1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割或不区分隐藏在该当事人身上的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示范法院相继发表了离婚夫妇申报共同财产的指导性意见,但从各地方法院判例中可以反映出,虽然在适用条件上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离婚夫妇共同财产申报的强制性明显不足。法律结果和责任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实现。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上述意见和规定完全不具备法律层面的效力和约束力。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新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犯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财产,也可以不区分财产。“这标志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得到了认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义务。此外,还规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履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这一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即“对有关当事人可以少分财产,也可以不区分财产”的法律形式。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离婚后,对方发现有这种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项规定实现了有效的联系,为司法适用提供了立法保障。
综合上述有关意见、规定、法律规定,结合各地法院,先后下发了《离婚案件当事人丈夫》
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的要求和告知内容,均可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内容
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日发出的全国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例,该案原被告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该申报令在文首就直接交代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是“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为此,该申报令相关要求告知内容包括:
1、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双方均须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2、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时间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要求
(1)夫妻双方须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
(2)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及相应的证据(一式两份),如银行存款明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购房合同、行驶证、车辆购置合同等。
4、申报的内容
离婚诉讼当事人依法应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还须申报:(1)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5、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1)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沪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部分财产。
(4)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以上系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内容,配套的文件还有《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
2023年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也发出了上海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等文件。
结合此前各地法院发布的规程和工作指引以及此后其他法院相继发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相关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均涵盖了申报表填报的相关要求、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人民法院关于不履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的裁判意见
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如上文所述,各地法院已陆续发布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意见并试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发布的《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即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的离婚财产申报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核心内容与其他法院并无二致,落实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在张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粤01民终6425号二审判决书中就以当事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为由认定其构成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少分。具体裁判意见为:
1、关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关于广州市天河区XXX路XX号2806房出售款项的补偿问题。该房屋是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是张某、潘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将该房屋出售,在出售房屋时申报没有共有人,出售所得款项也没有分配给潘某,且出售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因此,即便如张某主张潘某对该房屋的出售是知情,也不代表潘某同意出售。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巨额财产,存在转移财产的恶意,故一审认定张某有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同,对该房屋出售款项所得予以少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潘某60%、张某40%的比例分配该款项,即张某应当向潘某返还393071.36元。”
以上系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巨额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亦未如实申报该项财产,被法院认定为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该方当事人对该项财产依法予以少分,少分比例为10%。
2、关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关于潘某名下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21670225账户资产。该账户在双方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时资产总额为43029.06元,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财产,张某要求分割有理。潘某在离婚诉讼时未主动申报该财产,在本案一、二审均陈述不存在该账户,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处罚的决定书另行制作)。同时,对潘某应予以少分,按潘某40%、张某60%的比例分配该款项,即潘某应向张某返还25817.44元。”
以上系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时未主动申报其名下证券账户资产,且向法庭陈述不存在该账户,被法院认定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是该方当事人对该证券账户资产依法予以少分,少分比例为10%。
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成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多地法院依法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会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如未如实申报或拒不申报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由于相关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这些问题目前还不得而知,我们期待各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相关要求进行依法认定和裁决,充分发挥申报令“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积极功能,以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律师评析
在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往往是个难题,不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由当事人自觉申报,还是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双方财产状况,查明财产的效果都很难尽如人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的出台,赋予了强制双方当事人履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这一法定义务的法律效力,不仅可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还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权威。
与此同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窦贤尚律师认为,目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主要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依然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其配套法律文书虽然写明了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十分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这些司法指导性文件毕竟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免存在一定的效力瑕疵,法院仅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作为说理的理由引用,根本无法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因此,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借鉴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规程相关内容并上升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应是我国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接下来势在必行的工作。
注:本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窦贤尚律师原创普法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