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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注意】河南第一!金水洙院发行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时间:2023-02-12 03:03: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河网络新闻(记者宋向乐)1月4日,郑州市金秀贤区人民法院向离婚纠纷案双方发送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河南省第一个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金水洙院发行的010-300

“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不真实申报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外,平时生活中对配偶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太了解,当事人的证据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金秀贤区法院负责人介绍说,对当事人采取《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措施,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难题,而且可以使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平等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诚实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新修订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修订后,新法从过去的9章61条增加到10章86条,对目前在婚姻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积极响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那么,此次修订案有什么亮点呢?与过去相比有什么不同和变化吗?一起看吧。

亮点一:分娩手术必须得到女性本人的同意

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分娩手术或其他与女性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往往会将丈夫或女性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通知书的信息地,如顺产或剖腹产、是否无痛分娩等。如果这个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女性本人同意,也不能做手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性本人处于昏迷状态或不能自行选择的特殊状态,手术需要家人签名。但是,在女性本人清醒、能够独立的情况下,必须尊重本人的意愿,由本人决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明确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和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和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非医学必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其他人工妊娠。医疗机构进行分娩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女性本人的同意。女性与其家人或关系人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女性本人的意思。

该法实施后,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必要的胎儿性检查,或帮助孕妇或其家属进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均属非法,可承担法律责任。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新闻)同样,对于自己的生育手术或治疗,女性本人的意见最重要。

亮点二:扩大性骚扰权利保护渠道。

性骚扰是近年来整个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平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很多女性都受到过性骚扰,受害者无法阻止,痛苦不堪。很多电影电视剧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妇女权益保障法》 《我的实习生活》等性骚扰话题,更像是今年热播的法治剧《杜拉拉升职记》中李方应遭遇的职场性骚扰。

新修订的《底线》中定义了性骚扰的概念,第23条明确表示,禁止以违背女性意愿的话、文字、形象、手势等方式进行性骚扰。受害女性可以向相关机关和国家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有关机关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通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向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三:首次明确了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宋某发现一名前来登记住宿的男子抱着一名12岁的少女。孩子昏迷了,男人惊慌地解释说自己的女儿睡着了。但是宋某办理入住登记时发现两人的姓氏不一致,男人看不出女孩是自己孩子的凭证。作为酒店经营者,考虑到各种理想,不排除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宋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实际上,发生强奸、猥亵、泄露女性隐私、诱拐女性等违法犯罪的场所可能在酒店或酒店,住宿经营者最容易发现这种行为,如果能采取适当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止这种犯罪。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应规范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准确地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完善住宿服务监管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住宿镜

营者课以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防止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亮点4: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后果严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作出规定。

特别是对于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入选2020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小吴到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而编造的聊天截图演绎出“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让小吴深受其害。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应当谨慎尽责,发布报道前应当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同时注意保护妇女隐私,坚持适度原则,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亮点5: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在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早在2015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不仅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震慑和警示,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家庭暴力行为。该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然而,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危险时,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可以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亮点6: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性别歧视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参加应聘时,有相当比例的女性在面试时遭遇过歧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并根据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将其归结为五大类,便于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理解。

亮点7: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由此可见,该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较原法律规定更为完善。而且,还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除了招聘环节,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新增了第四十九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实现全过程劳动保障监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亮点8: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受医疗条件影响,过去曾有一些夫妻可能在婚后发现不孕不育问题,或者发现对方患有遗传病但未告知,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质量。为了避免此种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

具体来说,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可以引导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避免双方积小怨成大仇,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亮点9: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男女平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难点。此时,只能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是否发生赠与等个案情形予以综合考量认定。而该条款新增内容,则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打下基础。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法院审查的首要重点。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于一方以多种方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但实施上述行为的往往是婚姻中掌握经济主导权的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很可能会因无法就主张的事实充分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此举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的调查取证权,有效解决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举证难的问题。而且,该条文中明确将如实申报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可依据该条款对拒不履行一方作出不利认定。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阶段积极申报共同财产,不仅能有效减轻双方的举证负担,也能促进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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