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应当按照“工资、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解除雇主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该地区上一年度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征收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第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看作是一次性取得几个月的工资、工资收入,在一定时间内允许平均。
具体的平均方法如下: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其份额除以个人的工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的个人工作年数以实际工作年数、12年以上12年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
注意:“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适用税率为综合所得税年税率。
让我举一个例子。
问:2019年1月1日以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离职补偿50万韩元,需要缴纳多少税金?
答: (假设在该单位工作的年数均为5年,2017年和2018年当地月平均工资均为7132元。)根据上面的公式,我们按以下方式计算。
免税收入:7132*12*3=256752
应纳税收入:500000-256752=243248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43248*20%-16920=31,7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