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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报未确认收入】@苏州参保单位,2023年社保公积金工资基数申报开始了!

时间:2023-03-10 09:30: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各缴费单位、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已经开始,请各部门积极注意网上申报平台通知,做好申报准备。

为《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人民政府令第146号)、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 3号)

一、申报大象

1.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保险机关以2022年12月申报在职人数的人数为准。2023年1月1日以后入职或1月6日以前离职的劳动者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三、支付标准的确定

1.保险机构根据劳动者2022年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标准的上下范围内,就是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以上限为缴费,工资收入低于下限,以下上限为缴费基数。

2.因工程致残被确认为1 ~ 4级,每月领取残疾津贴的劳动者根据残疾津贴申报缴费支付,基数确定方法如上。

3.缴费工资构成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号(国家统计局令(1990) 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劳动和社会保险中心函(2006) 60号)、010-30号

四、申报材料

(a)《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b)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五、申报方法

(一)开设“网上申报业务”的保险机构,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公服务厅申报。

(2)未开设“互联网申报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障界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保险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二)保险机构应当每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情况告知工作人员本人,每年通知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在本单位居住地的显眼位置公布本单位每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接受工作人员监督。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组织本地区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申报缴费支付基数,确保基数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下面划了几个重点内容,请大家注意!

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申报大象:

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机构和职员(2023年1月1日以后入职或1月6日以前退休的工人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申报方法:

已经开设网报的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江苏人事网服务厅申报,未开通网报功能的保险机构必须将相关资料带到社会保障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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