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以下简称“《法规速递》”)旨在每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收和业务实时信息。简要总结和分析《法规速递》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官网链接。
本期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27号)
内容摘要
为贯彻相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27日(以下简称《第27号公告》),明确了截至2023年5月31日申报完毕的2022年企业所得税相关纳税申报的若干事项。
据27日公布,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单的5个时间表(如《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 105100))此外,对第《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号报告说明也进行了修订,使之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16号,即第《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号,2022年实施的税务规定保持一致。
另外,为了简化税务资料,减轻企业的运营税负担,发生政策性转移的企业在转移完成的那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单时,不再填写和提交《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第27号公告适用于2022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出台新政策的话,将按照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单。前一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第27号公告不一致,未进行追溯调整。纳税人对上一年度的税收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根据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建议纳税人阅读第27号公告的详细内容,以适应新的变化。如果有疑问,最好咨询税务专家。
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事项的通知(税务总局征发〔2022〕87号)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2022]87号(以下简称《87号》),优化了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
案文87的主要内容如下:
简化更改注册流程
根据第87号文,从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信息将在本世纪第三期核心征收系统中自动同步。
跨省迁移税收服务流程优化
优化纳税人跨省转移或新转移流程。例如,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通报纳税申报和其他税务相关事项。
纳税人迁移前提前纳税,迁移地可以继续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个体户发生的经营损失)尚未补偿的亏损,可以在迁移地继续按规定补偿。
第87号将从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建议相关纳税人参考第87号,享受上述税务便利服务。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56号)
内容摘要
为了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效果,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月5日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56号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定义和用途
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下的境外企业或分公司在境外借款、以本币或外币、按照约定偿还利息的一年以上(不含)的债务手段。
企业可以独立决定国内外外债资金,其用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
不会威胁或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反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的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不增加地方政府隐藏的债务。
不能用于投机、投机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能贷款他人。外债审计登记申请书中记载了相关情况,获得批准的情况除外。
资格和支持
企业借外债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拥有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上述规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范机制。而且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没有贪污、贿赂、挪用财产、挪用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长/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的。
企业要从国内控股企业总部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员会(以下称“审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详见《管理办法》)。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并按时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登记机关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惩戒和处罚措施,包括对《审核登记证明》予以撤销。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建议企业参阅《管理办法》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更好地满足外经贸企业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23年1月6日就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发布了商财函[2023]1号文(以下简称“1号文”)。
1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促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
►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支持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境内再投资。
►支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内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
企业跨境投融资
►鼓励银行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商业原则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
►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
因企施策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加大便利中小微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
►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境内外、上下游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
►推动国有企业带头,集团内部境内外企业往来积极使用人民币。
利用对外开放平台
►重点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鼓励银行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际性展会等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
►扩大境外经贸合作区人民币使用,支持银行入驻设点。
完善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
►强化保险保障,支持企业投保或续保时以人民币作为收付币种。
相关各方可参阅1号文了解更多详情。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3003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含《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我们已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安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对该文件的详细分析(中文版),您可以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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