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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工伤谁出】远程办公中受到意外的业务伤害,看看谁来证明。

时间:2023-03-07 16:49: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中国工人网络-工人日报

原题目:证明远程办公期间确认事故工伤的人(主题)

律师认为,在家里,和工作的性质一样,不能让工人陷入不能承认工伤的两难境地(副标题)

工人日报——中国工人网记者王鑫方大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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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的工作增加了猝死的危险。职员石毛宇下班回家后死于突发性疾病,正在进行发病前的微信处理工作。家人为他申请工伤,但被人事部驳回了。

在家加班猝死算不算工伤?家属两次向法院起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下班后的工作时间,需要继续花费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长。因此,员工在家加班期间死于突发性疾病,应视为工伤。

除了8个小时之外,日益“内卷”扩大的工作场所使加班成为部分企业的“日常饮食”。下班回家后,如果负责人打一个电话,我可能还要坐在电脑前忙工作。

超载的工作增加了猝死的危险。不久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广州市2021年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男子石毛宇下班回家后死于突发性疾病,正在进行发病前的微信处理工作。后家人为他申请工伤,但被人事部驳回了。

倒下前18分钟,他在家加班

石毛宇生前是广州市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职员。石毛宇于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从家中突然晕倒,120人到达约20分钟后无效死亡。

根据石茂宇的微信聊天记录,事故当天下班回家后,还在通过微信等与同事、客户进行业务协商。石毛宇和同事最后一次聊天时间定在他倒下前18分钟的19点22分。19点55分,其他同事仍在他们的微信群体中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去世后,他的妻子全某向人事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部决定制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茂宇的死亡决定不承认工伤,也不认为是工伤。

田静不满,向法院上诉两次。据广铁中原二审透露,石毛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下班后微信回复,经常回复工作信息。同事董某陈述说:和石毛宇负责的工厂晚上生产时有问题就互相联系。可见石毛宇回家后继续处理事情是正常的。

事件当天19点10分,石毛宇在微信群里回答说:“我想我都收到了。”19点22分,正在与同事们通过微信对话讨论接收问题。考虑到石毛宇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和倒下的时间之间有时间差,但从突发性疾病到死亡有持续的过程,之后不再推送信息,可以认为石毛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符合突发性疾病。

法官认为,为了工作利益,由于下班后的工作时间,必须继续利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长。员工在家加班期间死于突发性疾病,应视为工伤事故。

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人事部的起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命令人事部重新处理。

远程办公出了事故,可以说是工伤吗?

据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报道,在石毛宇这样的家中工作时,如果发生事故或死亡,在申请工伤时往往会遇到事实确认困难。

2020年黑龙江省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柴源在远程办公时,一名强盗入室身亡。因产业灾害得不到认可,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受新冠传染病的影响,当时柴源所在的部门实行了灵活的工作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嫌疑人进入柴源家前几分钟,将一周的工作总结送到了部门微信郡。因此,柴源家属认为柴源是在工作中被杀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人社会部认为,柴源疫情期间远程办公可以看作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扩展”,但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个体户,不是柴源和工作岗位的交叉,不是柴源随行岗位的对象”,因此受害“没有因果关系”,决定不承认工伤。

柴源一家不服这一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去年7月,哈尔滨市乡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推翻了此前不承认工伤的决定,要求当地人社会部重新发现工伤。判决书中说:“职工因履行职务而处于特定环境,处于该特定环境,因此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认定其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职务有因果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认定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秀在在家工作时换了单位,但“家”可以看作工作地点,我认为争议不大。真正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工作时间和受伤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如果有人声称在家庭办公时被家里电脑桌下面的电源线绊住骨折,这算工伤吗?你能拿什么证明?单击

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设计将工伤认定的证据责任放在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员工或其近亲属被视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被视为工伤,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更明确地表示:“员工或近亲属被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被认为是工伤,相关用人单位要承担证明责任。”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得到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吗?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做出有利于员工的积极事实推定。”陆帅认为,劳动者为了工作的利益,把工作带回家,花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在突然疾病死亡的同时,其权利必须得到进一步保护,只有这样的理解才能满足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而倾斜的工伤事故的立法目的。目的,目的,目的,目的,目的,目的,目的,目的,目的。

吕帅建议,对于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居家办公,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部门应采取更包容的态度。若无证据表明伤害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应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认定为工伤。在家办公和在单位办公性质相同,不应“裸奔”于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之下。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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