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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申报】破产重整程序梳理和债权申报指南(第一部分)

时间:2023-02-12 08:42: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廖惠臣廷

最近,一家公司和相关公司被当地高原判决重组,法院同日发布了破产重组公告。根据民事判决及破产改编公告内容,改编案分4批进行债权申报,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此次重组涉及的子公司数量、涉及的债权人数量、债券标的的数额,再加上“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不同,许多债权人都在处理“如何确定债券数额、逾期申报债券的法律后果、破产重组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重组程序如何与破产清算程序挂钩”等破产问题。

本文作者近几年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代理人申报债券的实践经验和《破产法》、010-

一、关于“破产重整管辖、债权申报的时间节点、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举行方式、管理者的选择”的程序问题。

(a)破产重组管辖权

根据《破产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法院关于各省三级法院级管辖的规定,破产重整适用债务人所在地区的地区管辖。

(b)申报索赔的期限和时间节点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25天内通知并公告已知债权人”,法院应当在接受破产重整的上述法定期限内发布重新调整公告。

另一方面,《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规定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券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至少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法院给予债权人的申报债券时间必须符合“最少不得超过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

(c)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举行方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15天内举行”,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应符合上述召集时间规定。

在举行方式方面,根据《破产法》的《债权人会议决议》,除现场表决外,管理者还可以提前将相关决议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以通信、网络投票等异地方式进行表决。以异地方式进行表决时,管理者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3天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将投票结果通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法院有权以“网络方式或现场方式”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d)管理人员的甄选方面

《破产法解释(三)》根据《管理者可以由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小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的规定,法院确定的清算小组应由相关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二、债权人声明准则和权利救济

(一)债权人和债权申报范围

改编公告内容一般要求各债权人向管理者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财产担保与否、连带债权与否等,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一般在公告中确定:“未在战术期限内申报债券的人,可以在重组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之前进行追加申报,但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券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重整计划实施后,可以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类似债权的清算条件行使权利。”

1、无需申报的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 "债务人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金、退休金费

2、要申报的索赔的主要范围

担保物权债权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具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担保人、债务人的受托人、受票人、连带债权人、社会保障用单位、税务机关等都必须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者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和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

3.每批的其他债务人可以是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怎么申报

多个批次,多个债务人重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是每个批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每个批次中的其他债务人可能是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如何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对于债务人、担保人人均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担保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担保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不调整另一方债权金额,但债权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债权总额。”根据的规定,建议债权人及时联系管理者,确认并参考举报方法。

述规定均申报全部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申报文本问题

1、债权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鉴于破产重整公告中已经明确各批次的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进行申报,如果逾期申报,《破产法》已经规定“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换言之,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1]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在权利的实体方面,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申报文本方面

2.1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会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债权申报表、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担保文件、担保登记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仲裁机构文书、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申报人授权委托书。

2.2在格式及文本清单方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索取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如债权申报表(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的基础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清单)及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便于联系及送达)。

(三)债权申报查阅、异议、救济

1、债权申报查阅

根据《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查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债权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或管理人如果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根据《破产法》规定,各方均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同时,管理人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2.1管理人的异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了确保司法既判力,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但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管理人有权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2债务人、债权人的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如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3交叉异议的被告确定、同笔债权的多异议的原告确定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2]

2.4其他信息的查阅及救济

根据《破产法解释(三)》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注]

[1] 摘自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观点|破产实务中,债权申报那些事儿》,参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未完待续)——

本文限于篇幅,暂就破产重整的程序性问题、及债权申报查阅、异议、救济进行介绍,下篇将就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等方权利义务影响、破产撤销权诉讼、破产债权抵销权行使、破产重整期间的特殊合同履行、破产公益债务的界定和范围、重整计划执行、重整和破产清算衔接等进行介绍,以期待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员工等各自了解在重整期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指引债权人及时合法行使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破产重整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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