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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申报】破产案件的故事之一——债权申报与审计

时间:2023-02-13 03:16: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被列入律所所在地中原的破产管理人名录,有幸一起参与破产案件的代理业务。笔者切身感受到破产案件涉及面广,程序性也比较强,在熟悉破产案件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也需要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才能处理好破产案件。这篇文章主要描述了笔者所在的团队在代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债权申报和审查的体会。

一、债券申报的主体

单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债权申报的主体必须是对破产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由于破产这一特殊程序的环境,债券申报的主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债权申报的主体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费用称为破产费用或公益债务。同时,《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未到期的条件等特殊债券,《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的债券在收到破产申请时被视为到期。《企业破产法》第47条:附件条件、期限债券和诉讼、未结债券仲裁、债权人可以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没有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债务人未来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者申报了全部债券是例外。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债券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如下图所示。

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券;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补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财产担保,但债权额超过抵押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发行人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道事实,向持票人支付或者承兑的债券。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或根据合同产生的债务人以货币计算的债券。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券;

(八)债务人的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的债券。

(九)债务人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偿还权申报的债券。

(十)债务人为担保人的,确定破产宣告前生效的法律文书承担的担保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前,因侵权、违约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债券。

以上第(5)款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券使用,定金不再适用于罚定金。

第五十八条职工投资企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款和其他相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其中包括债务人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支付双倍的延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宣告破产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份、股份持有人的股份、股份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券;

(七)超过行为限制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设部门未向债务人征收的管理费、合同费。

上述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清算组也要在当事人的申报中登记。

第六十二条政府无偿支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是财政、扶贫、科学技术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合同使用有偿、定期返还原则支付的金额作为破产债券。

三、债权申报程序

该破产案件共有100多名债权人,主要分布在安徽省,几个外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已经公告了破产受理情况,但为了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我队根据中原发给我们的破产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电子表格等资料,向各审判法院提取了文件资料,已存档的从法院档案室提取,尚未存档。(Northern Exposure)联系具体的承包法官,提取所有文件后,我的团队根据卷宗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找到债权人或其代理律师的具体联系方式,并找到《债权申报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决定具体的申报时间和地点,在本案中,破产债务人的居住地选择办公室作为债务申报场所。)但是,在申报现场,我们组发现大多数债权人不填写《债权申报须知》,或者没有资料。有些债权人在外地申报,所以考虑到他们的出差费用和时间成本,我们组耐心地帮助他们完成《债权申报表》,如果资料没有附带,会先收到带来的资料,以后发给我们。在填写《债权申报表》的过程中,我的团队发现债权人的申报资料一般存在两个问题。

关于利息的计算,二是关于执行情况的如实申报;利息的计算,债权人往往不知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利率按照多少计算;执行情况,债权人未提供执行文书,对于执行的金额,往往又含混不清,我们团队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策略是先收下材料,对债权人作份问询笔录,由债权人签字摁手印,后期我们再审核这些债权的申报金额。

四、 申报债权的审核

虽然后期我们团队也委托了审计专业人士对所有债权进行最终的财务审核,但是因为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牵涉复杂的法律关系,债权所依赖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的内容又过于笼统,作为管理人,我们团队经过慎重仔细研究,出具了一套债权审核标准,以供所有债权人参考计算;标准如下:

1.原则上我们团队主要接受经过法律文书确认并生效的债权;未经过诉讼的债权,我们团队重点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是否充分、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超过执行时效的债权,我们团队秉着从宽的原则,也予以认可。

2.债权利息的起止日期应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起止日期之日起计算,债权利息的截止日期应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6.4款的规定)

例如判决书中往往这样规定起止日期:“按照年利率%自X年X月X日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自X年X月X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XX元并支付借款利息XX元。

3.在债权利息审核的标准上,主要区分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标准。我们团队考虑到本身破产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资产应该优先清偿本金债务,对于利息债务,应该从严把控;如果法律文书中确认了利息计算标准,我们就按照标准计算;利率约定不明的,按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逾期利息,该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的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即原则上如果法律文书中规定了逾期利息,我们也只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参见孙创前/主编《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第132页)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们团队采取的原则是不予确认。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多少比例的清偿;破产管理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的标准策略必须要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实施这些标准策略之前,一定要得到债权人的充分理解,获得他们的支持,才能很好地完成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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