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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平民生活密切相关。今年“民法典宣传月”的主题是“伴随美好生活民法典”。刑追网(湖北日报网)向联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陪民法典”专栏,帮助大众学习法、守法、用法、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图片来源新华社)
刑秋网(湖北日报网)新闻(记者宣传通讯员梅婷、王达丹)48岁的蔡大姐去一家公司工作7天后因工程受伤,需要大量医疗费,希望公司能承担。但是公司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蔡大姐的请求。最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裁定蔡大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0年7月,一家公司刊登了招聘普通工人、临时工、杂役、清洁阿姨几名的广告。第二天,蔡大姐在招聘广告中通过联系电话应征,于2020年8月3日工作,从事食宿、包装配送等工作。出乎意料的是,蔡大姐8月10日因工作中手指受伤住院,在理赔方面与公司发生了纠纷。
受伤后,蔡大姐从该公司的微信工作群转移过来,无法确认公司公布的工作内容和出勤情况。但是根据蔡大姐提供的微信军队截图,8月份的出席天数是7天。
2020年10月,蔡大姐申请仲裁,请求判决从当年8月3日开始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蔡大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
在审判中,蔡大姐提供了支持通话记录、诊疗人员单位表明“某公司”的病历、业务微信军队截图等证据。
法院审理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留下联系电话的行为。蔡大姐通过电话联系了这家公司,成为了该公司微信工作组的一员。该公司承认蔡大姐为职员,安排工作,进行劳动管理,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求。2021年底,武汉中原认为蔡大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调查法院法官左庭说,随着市长/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建立劳动关系,还可以建立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根据法律关系调整和保护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提供的劳动力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稳定的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一段时间内。劳务关系的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没有管理、支配和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不是承认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是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缺乏劳动关系的形式要求,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承认有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证明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文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文件;(四)出席记录;(e)其他工人的证词等。其中(1)、(3)、(4)项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一旦开始雇佣,劳动关系就成立,即使上班只有一天,如果坚持没有录用劳动者,就必须提供适当的证据,如面试记录、招聘通知等。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障记录、工资物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出席记录、证人证词、监控录像等间接证据也可以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可以采取提议、约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在本案中,蔡某与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留下联系电话的行为已经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是签订劳动合同申购邀请的行为。此后,蔡某进入该公司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资料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