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公司最新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东外管理处罚〔2020〕1号),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浙江杰祖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祖州商业银行”)东方分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行为010-。
根据2018年的年度报告,女子潮州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是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持有7.06%的股份。第二大股东是宁波红杉股份有限公司,7.06%的股份。第三大股东是义乌市虎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持有4.48%的股份。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国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国内居民和国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查和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义务,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银行解佛日或发生汇兑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该金额的申报。
发生涉外支付的申报主体在提交《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或《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同时,必须处理该金额的申报。
《境外汇款申请书》第47条规定:对于涉外付款信息中相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家,原则上应申报为涉外收入或付款的相对付款人或收款人所在国家。但是,对于境内居民和海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结算,国航必须申报与海外居民相对应的海外开户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和外国产生的贷款的,国家项目应当向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申报。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网站1月1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港银处罚字(2019) 40号)显示,浙江杰祖州商业银行(“杰祖州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存在错误。非税收入不包括在财政存款存款科目会计中,而是少缴纳财政存款。没有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准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对外支付不完整和受损的人民币。未经授权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违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2020年1月6日,女子潮州银行台州分行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有代运营情况。贷款资金控制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到股市。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督分局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
以下是处罚原文。